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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6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668號

聲請人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弘澤即周郁富、周陳雪玉、黃淑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0 年7 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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