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780號聲 請 人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納德 相 對 人 顏大為 債 務 人 顏義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