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91號
- 聲請人
-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峯
- 相對人
- 胡立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891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請 求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備 註││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001 │109年8月27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6日│ │├──┼───────┼───────┼───────┼───────┼──────┼───┤│002 │109年8月27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09年11月5日 │109年11月6日│ │├──┼───────┼───────┼───────┼───────┼──────┼───┤│003 │109年8月27日 │200,000元 │200,000元 │109年12月5日 │109年12月6日│ │├──┼───────┼───────┼───────┼───────┼──────┼───┤│004 │109年8月27日 │290,811元 │290,000元 │110年1月5日 │110年1月6日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