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66號聲 請 人 清匠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龍 相 對 人 郭昶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52 人 正在學習
NT$4,390
NT$13,800
省 $9,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