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聲字第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68號
- 聲請人
-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君仲
- 相對人
- 鮮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正新即雲揚茗即雲國興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陳正新即雲揚茗即雲國興(兼相對人鮮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現設籍於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