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藍偉中
- 相對人
- 采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喝采生活家飾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徐堅
- 相對人
- 簡徐懋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3 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三三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二年度甲類第六期債券,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九年度甲類第一期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 條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鈞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度甲類第6 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辦理提存,並經鈞院以108 年度存字第247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以面額相同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9 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變換等語,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33 號裁定、108 年度存字第247 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經審認聲請人聲請變換之上開債票與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33 號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尚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