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藍偉中
- 相對人
- 星倫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夏沛蓁即夏良玲
- 相對人
- 謝士慶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存字第69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司聲字第八九三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一○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陸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2106),准予變換為一○九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一○九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6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