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96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相 對 人 北區製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73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電費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1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 元,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