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翁駟朋
- 相對人
- 張嘉明
王埼霏(原名:王胤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72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判決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10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同上。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10分之1,為2,725元。 ││(計算式:27,250×1÷10=2,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