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01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謝振宏 相 對 人 啟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殷貴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61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 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司聲字第五四八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陸佰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91103),准予變換為一○三年度甲 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3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6,000,000元債券壹張,核與本 院因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2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