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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聲請人
祭祀公業吳義
法定代理人
吳濟勇
代理人
蘇重德
相對人
曹吳寶清

黃玉英

傅清祥

陳明

張瑞春(原名:黃張瑞春)

宋品相

劉可成

張川福

劉佳玲

李芳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張瑞春」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瑞春(原名:黃張瑞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77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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