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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67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67號

聲請人
衣庫國際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
相對人
愛力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其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109年度台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意旨,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供擔保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分別依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106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提供擔保,並經鈞院106年度存字第1444號、107年度存字第1629號擔保提存在案。今兩造間上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106年度民公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提供擔保,是命供擔保法院為智慧財產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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