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19號
- 原告
- 黃典隆(即黃萬得繼承人)
- 被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賢慧
- 被告
- 臺灣高等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文
- 被告
- 最高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燦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侯友宜
- 被告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周章欽
- 被告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刑泰釗
- 被告
- 內政部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勇
- 被告
- 監察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 被告
- 總統蔡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裁定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1日送達於原告址,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又原告於109 年4 月27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91 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再提起抗告,然未據其繳納抗告費,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191 號裁定駁回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國抗字第13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原告另行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國字第9 號駁回聲請確定在案,均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閱無訛。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 至137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