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振盛間請求給付代墊醫療費及喪葬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新臺幣(下同)155,253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