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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簡字第3號

給付代墊醫療費及喪葬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盧柏翰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振盛間請求給付代墊醫療費及喪葬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新臺幣(下同)155,253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簡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墊醫療費及喪葬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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