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呂君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呂君誼(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呂素真(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穎(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蕙紜(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呂彩鳳(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秀月(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呂詠潔(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呂萬益(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緹(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重 訴訟代理人 劉家全 林典胤 李秀璇 被 告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被 告 黃秀莊 莊喬茹 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呂素真、李佳穎、呂君誼、李蕙紜、呂彩鳳、李秀月、呂詠潔、呂萬益、李麗緹為原告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呂貴美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月23日死亡,呂素真、李佳穎、呂君誼、李蕙紜、呂彩鳳、李秀月、呂詠潔、呂萬益、李麗緹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依上說明,應由所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然全體繼承人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呂素真、李佳穎、呂君誼、李蕙紜、呂彩鳳、李秀月、呂詠潔、呂萬益、李麗緹為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