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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呂君誼(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呂素真(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佳穎(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蕙紜(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呂彩鳳(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秀月(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呂詠潔(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呂萬益(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麗緹(即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重
訴訟代理人
劉家全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訴訟代理人
李秀璇
被告
建坤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被告
黃秀莊
被告
莊喬茹
被告
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政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呂素真、李佳穎、呂君誼、李蕙紜、呂彩鳳、李秀月、呂詠潔、呂萬益、李麗緹為原告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呂貴美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月23日死亡,呂素真、李佳穎、呂君誼、李蕙紜、呂彩鳳、李秀月、呂詠潔、呂萬益、李麗緹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依上說明,應由所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然全體繼承人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呂素真、李佳穎、呂君誼、李蕙紜、呂彩鳳、李秀月、呂詠潔、呂萬益、李麗緹為呂貴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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