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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5號

原告
日大門窗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智仁
被告
家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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