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0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0號

原告
王培銳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告
傢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登記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2 樓」,有原告提出被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原告係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