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富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宗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雅慧律師 陳奕霖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睿森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清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