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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囿辰

上訴人
富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被上訴人
睿森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43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且觀諸上訴理由係計算本訴得請求金額及抵銷金額後為本件上訴聲明,堪認上訴人係就本件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人就本訴之上訴利益當為新臺幣(下同)504萬9,936元(計算式:原告請求8,681,017元-本院判決3,631,081元=5,049,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492元;上訴人就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204萬6,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060元,扣除前已繳納5萬5,851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萬7,701元(計算式:本訴76,492元+反訴177,060元-55,851元=197,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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