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熊敏營造有限公司、陳坤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尚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7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