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0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反訴原告應於收受送達7 日內陳報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郵件收件回執;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送達14日具狀對被告本訴答辯理由表示意見,並整理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並對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提出反訴答辯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