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柳慧謙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繼華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0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反訴原告應於收受送達7 日內陳報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郵件收件回執;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送達14日具狀對被告本訴答辯理由表示意見,並整理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並對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提出反訴答辯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