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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0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反訴原告應於收受送達7 日內陳報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郵件收件回執;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送達14日具狀對被告本訴答辯理由表示意見,並整理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並對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提出反訴答辯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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