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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劉繼華

  • 原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睿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0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反訴原告應於收受送達7 日內陳報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郵件收件回執;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送達14日具狀對被告本訴答辯理由表示意見,並整理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並對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提出反訴答辯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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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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