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升皇營造有限公司、吳滄敏、齊瓦室企業有限公司、王榮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被 上訴人 齊瓦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6,34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