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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8號

原告
拓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拓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菊
被告
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補字第111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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