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羿鋒工程有限公司、李建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羿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6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