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群立水電有限公司、張皓椉、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程珉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群立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椉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662元。該 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