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0號
- 上訴人
-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愛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涵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1,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