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5號
- 上訴人
- 高滄洋
- 被上訴人
- 台灣平安夜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銘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智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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