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王星媚
- 代理人
-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1 日(即110 年2 月8 日)回溯5 年之
飛碟廣告工作室、真安心商店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
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其他得釋明營業
額之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8 年2 月9 日起至110 年2
月9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
,可知聲請人於108 年間有財產交易所得,請說明該筆交易
之原因、時間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或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
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
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
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
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2 月份迄今每月收入數額之證明文件。
2、聲請人自108 年2 月份迄今有無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應
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
,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
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金、攤位租金、人事成本、原料成本、
設備成本等各項支出,提出證明文件。
2、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何?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子女及廖淑鳳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
之關係,並提出子女、廖淑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8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2、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子女及廖淑鳳之扶養
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含廖淑鳳之手術、看護等費用之證明)
。
3、說明子女及廖淑鳳是否有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津貼、房租津貼等補助款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4、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七、債務人清冊:
(一)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
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二)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
;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
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
後之餘額。
八、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提出聲請人之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