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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毛崑山

  • 當事人
    王星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聲 請 人 王星媚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童淑敏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1 日(即110 年2 月8 日)回溯5 年之飛碟廣告工作室、真安心商店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其他得釋明營業額之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8 年2 月9 日起至110 年2 月9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可知聲請人於108 年間有財產交易所得,請說明該筆交易之原因、時間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或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2 月份迄今每月收入數額之證明文件。2、聲請人自108 年2 月份迄今有無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金、攤位租金、人事成本、原料成本、設備成本等各項支出,提出證明文件。 2、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何?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子女及廖淑鳳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子女、廖淑鳳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8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2、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子女及廖淑鳳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含廖淑鳳之手術、看護等費用之證明)。 3、說明子女及廖淑鳳是否有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補助款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債務人清冊: (一)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二)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八、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提出聲請人之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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