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聲 請 人 張柏年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遞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嗣經以無管轄權為由,於110 年6 月18日裁定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1 )×10×43=2,580 。 二、查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及「更生聲請狀」分別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且雖均載明自106 年7 月26日起至109 年7 月15日止,從事計程車司機之營業活動等語;惟其於前者稱平均每月營業額為60,000元,於後者又稱平均每月營業額為70,000元,究竟聲請人擔任計程車司機平均月營業額為何?其算得每月平均營業額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請釋明之。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個別之總額為何?另依聲請人所稱之每月營業收入,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故請釋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如何支應其每月生活所需及扶養費?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 四、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包括聲請人及其子女張○齊、張○倢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六、聲請人稱有扶養張○齊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12,000元(包括生活費6,000 元、交通費1,500 元、健保費700 元、保險費3,500 元),扶養張○倢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19,000元(包括生活費6,000 元、健保費700 元、保險費3,500 元、交通費1,500 元、學費每年15,000元),請就個別支出細項,提出相關繳費單或收據,若有無法提出書面單據者,則請釋明之;另就上開費用,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七、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租車16,000元」、「車位1,500 元」、「加油費16,000元」、「房租12,000元」、「勞健保2,000 元」、「水電、通信及瓦斯4,000 元」之繳費單、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等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據聲請人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該年度領有「優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200,000 元」之原因為何?109 年度及今年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 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十一、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