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聲 請 人 李淑君 代 理 人 郭佳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 年9 月14日送達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1 )×10×43=1,72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91,872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8歲(72年生),目前每月領有任職於「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26,000元,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詳加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49721號之執行情形。 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