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趙興偉(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4+1)×43×10=2,1 5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10 年5 月6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佳泉有限公司」、「鎂傑隆實業社」部分,提出自105 年5 月7 日起至110 年5 月6 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176萬7,838 元。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8 年5 月8 日起至110 年5 月7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8 年5 月8 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何地打零工?所稱零工之內容及薪資計算方式各為何?又請具體敘明工作(含每月薪資)變動之情形,特別就工作薪資變動之原因詳予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倘聲請人主張確實支出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之認定標準,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49萬8,000 元,何以負擔所陳支出113 萬4,000 元?又於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八、提出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九、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並包括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暨其證明文件。特別就民間債權人借款部分,提出相關憑證)。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