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宋俊樑(原名:宋信寅、宋信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宋俊樑(原名:宋信寅、宋信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10×51元=4,08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7人,請按照 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08年6月25日)起迄 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10年6月25 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6月25日起至110年6月24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8年6月份迄今自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烤肉店、弘運貨運有限公司、頂宜家商行領取薪資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8年6月25起至110年6月24日止,及聲請更生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⒈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所載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茲詳述如下: ⒉膳食費7,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方 式。 ⒊手機費1,000元:請提出附有帳單聲請人姓名之至少最近3期之電信費帳單。又本件是否有變更電話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用之空間?若有,請提出修正後之電話費數額。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⒋交通費1,200 元:請說明上、下班起迄地點及計算交通費用之方式暨提出每月實際支出單據(如加油發票、悠遊卡儲值證明,抑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定期票之購票證明)。如有交通工具行照,請一併提出。 ⒌生活雜項1,000 元:請說明此項費用及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最近3 個月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⒍勞保費1,600元、健保費744元、工會及團保費200元及水電、 瓦斯、第四台及網路費2,000元:請提出每期應繳納之單據 暨聲請人每期實際支出費用之證明。 ⒎房租9,000元:請提出「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降低房租之可能性,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 ⒏如有其他固定之稅賦開支等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又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鄭旭娟5,000元、未成年子女宋○恒、宋○鑫各6,000元等情,請 提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金額及支出單據等。並說明分擔扶養上開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暨提出上開不分擔扶養費之人及受扶養人之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 局財產歸戶資料、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等)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8年6月25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聲請人如有需要法律上專業協助,得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 0號5樓)請求,經該基金會審查通過後,指派律師為法律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