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郭文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文揚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郭文揚自民國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生活開銷、以債養債之方式還款,致現積欠債務共計202萬2,228元。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企銀行)進行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傳動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萬7,011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合計2萬8,160元後,餘額僅有8,851元,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所提 出之分180期、年利率0%,每月清償24,110元之還款方案,況聲請人尚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此外,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即臺企銀行 進行前置協商,該銀行提出分180期、年利率0%,每月清償2 4,110元之還款方案,然聲請人稱無法負擔,且尚有非金融 機構之債權人,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1號卷(下稱調解卷)查明屬實,惟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仍應審究聲請人其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債務達202萬2,228元,而其名下除有富邦人壽保單1筆(無價值準備金)、機車2台(出廠年分別為2001年、2012年,皆無殘值),無其他財產等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樹林迴龍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存戶交易明細、台北富邦銀行雙和分行存摺內頁、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已併入永豐銀行)迴龍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永豐銀行迴龍分行一般活期儲蓄存摺封面及內頁等件影本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41頁、第45-60頁、第65-69頁、第71頁、第73-101頁),是聲請人此 部分之主張,應堪採信。 (三)又聲請人陳稱其目前任職於全球傳動公司,每月收入約3萬7,011元(計算式:薪資78萬4,362元+利息103元+簽帳回饋87 元+退稅1,600元+網拍2,100元+紓困貸款10萬元=88萬8,525 元÷24月=3萬7,0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等語,有聲 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存戶交易明細及內頁、全球傳動公司之薪資明細表、108、109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存卷足徵(見本院卷第67-69頁、第75-91頁、第111-127頁),核與聲請人所述大致相符,故堪認聲請人目前 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萬7,011元。 (四)另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合計為2萬8,160元【計算式:(房屋租金18萬元+伙食費14萬4,000元+水電費2 萬1,968元+電話費3萬8,280元+管理費2萬7,600元+日常雜支 2萬4,000元+扶養費24萬0,000元)÷24月=2萬8,160元】等語 ,除扶養費、日常雜支無證明外,其餘有提出住宅租賃契約書、水電費通知單及繳費證明、中華電信電子發票開立通知收據、名人皇邸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用交費收據等件影本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1-133頁、第0000-000頁、第147-151頁、第153頁)。又扶養費1萬元(計算式:24萬元÷24月= 1萬元)部分,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郭勝仁、母親王淑貞計2人,現年(111年)分別為79歲(32年次)、73歲(38年次 ),所應扶養義務人為3人,再依11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8,960元作為標準,聲請人所需負擔其 父母之扶養費用數額至多為1萬3,240元【計算式:(18,960元÷3)×2=1萬3,240元】,是聲請人主張之扶養費應屬合理,惟聲請人既欲以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當盡力清償,而非維持過去之慣常生活,故不得由聲請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而欲藉更生之程序逃避及減免應清償之債務,然查,聲請人主張電信費每月1,595元(計算式:38,280元÷24月=1,595元),固有提出電信費繳費通知影本為憑。再參 諸行政院主計處之110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示,新北市 每戶家庭(平均每戶成年人數2.54)之通訊支出,每年2萬6,676元,則新北市成年人就通訊等消費支出,每人每月為875元(計算式:2萬6,676元÷2.54人÷12月=875元。),是聲請人手機費用數額顯高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逾此部分應予剔除,準此,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應以2萬7,440元為合理【計算式:(房屋租金18萬元+水電費2萬1,968元+伙食 費14萬4,000元+電話費2萬1,000元+管理費2萬7,600元+日常 雜支2萬4,000元+扶養費24萬元)÷24月=2萬7,405元】。 (五)基上,本院審酌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以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3萬7,011元,經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計2萬7,405元後,僅餘9,606元, 顯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企銀行於調解時所提供以180期、年利率0%,每月清償2萬4,110元之還款方案,且聲請人尚有紓困貸款10萬元及陳稱有非金融機構債權人金額未納入債務,故堪信聲請人目前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其所負前開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符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 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式,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續行清算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仍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