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19號
- 聲請人
- 陳蘋鍹
- 代理人
- 林炎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 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
1 )×10×43=2,580。
二、聲請人稱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即前置協商成立)等語,請說
明聲請人何時與永豐銀行成立協商?已依約還款幾期?最後
一次還款之日期?是否毀諾,又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179,895 元,但查聲請人名
下有公同共有土地,且年僅53歲(58年生),亦無罹患疾病
、欠缺償債能力等情,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解決債
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
清冊」。
五、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表示聲請前2年
經營「大福小吃店」(-39,000元)、擔任托嬰中心(33,00
0元)、蔬菜店(32,400元)、幼稚園(9,250元)等員工等
,收入總額計35,650元,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總額449,280
元云云,然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
要支出及扶養費3,000元,請釋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如何支應
其每月生活所需及扶養費支出?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
報支出?
六、再據新北市私立慧晟幼兒園離職證明書之記載,表示聲請人
離職原因為「自願離職,另有生涯規劃」等語,請說明聲請
人離職之生涯規劃為何?
七、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單位名稱、工作內容,並佐以薪
資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10 年10月起至陳
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
八、查聲請人之子女章○元已成年,是否就業並提供聲請人扶養
費?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若未提供扶養費,不
為提供之原因為何?
九、聲請人表示扶養父親陳○政,每個月支付扶養費3,000 元云
云,請釋明其酌定每月扶養費3,000 元之計算依據為何?其
他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另請陳報聲請人
父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其父親
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如是,每月可領得之項目
及數額分別為何?
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十一、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
帳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2,000至3,0
00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
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