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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宋家瑋

  • 原告
    林美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 請 人 林美玲 代 理 人 張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0 年1 月13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 +1 )×10×43=2,15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494,103 元,但查聲請人近二年均領有任職於達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佐以薪資單或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09 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所得數額。 四、請陳報聲請人配偶陳○明及其子女陳○億、陳○誠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是否提供扶養費給聲請人?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若否,不提供扶養費之原因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承租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暨自109 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其各個月繳交房租之轉帳紀錄或單據;另說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是否一同負擔房屋租金16,000元? 六、請說明聲請人估算每月膳食費為10,000元之計算依據,若不包含其配偶部分,聲請人每月之膳食費用數額為何? 七、請陳報聲請人母親林○○魚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酌定給予其扶養費每月2,000 元之依據為何?另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 八、聲請人表示扶養次子陳○誠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之依據為何?另其配偶陳○明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一個月僅能還款3,000 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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