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張厚聖
- 代理人
- 陳柏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經於110 年7月26日送達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
1 )×10×43=1,720 。
二、請陳報聲請人前任職於「數碼寶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數
碼公司)之職稱、工作內容及每月薪資所得?
三、數碼公司於解散之後,有無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陳報清
算人?是否已完成清算程序?
四、聲請人稱擔任數碼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云云,請說明聲請人是
否已因擔任保證人,致遭債權人追償?
五、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表示聲請前二年
收入總額192 元,聲請前二年內每月必要支出434,390 元云
云,然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及扶養費,請釋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如何支應其每月生活
所需?另聲請人持續未能有工作收入之原因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有依「數碼寶貝科技有限公司債權債務協商會
議」於108 年4 月30日前清517 萬元之文件或紀錄;請說明
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3 樓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並
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七、請陳報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
八、請陳報聲請人配偶韓○茹及其子女之「近二年」國稅局綜合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
之子女是否提供其扶養費?如是,每個月之扶養費金額為何
?若未提供扶養費,渠等不為提供之原因為何?
九、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之保單及其價值。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