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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聲請人
周淑惠
代理人
楊岱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周淑惠自中華民國110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於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及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630 號裁定自民國109 年5 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6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依聲請人109 年9 月3 日、109 年12月20日所提出更生方案以觀,聲請人自109 年10月1 日改至金澤潔淨有限公司擔任清潔員,每月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6,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出18,600元、長子扶養費14,098、次子扶養費12,248元後,已無剩餘,顯見本件更生方案難有履行之可能,而更生程序係債務人依其所提方案履行,減免部分責任後,促其更生之程序,更生方案如無履行之可能,法院自無認可其更生方案之必要。準此,本件因具有消債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之情事,依同條例第65條第1 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查本件債務人名下尚存有可供清算執行之財產(包含保單解約價值283,658 元),由此足認債務人並非毫無任何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及為使債權人有受償之機會,本院認尚有進行清算之實益,故不依消債條例第85條之規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附此敘明。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0年6月24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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