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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

聲請人
陳彥蓉
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遞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請求進入清算程序,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於110 年2 月19日裁定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
    1 )×10×43=2,580 。
二、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向最大債權銀行
    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即前置協商成立)
    ,請說明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聲請
    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
    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
    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
    債務?
四、聲請人表示聲請前二年收入總額255,672 元,聲請前二年內
    計支出以臺北市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計算
    即20,406元之必要支出費用云云;然查,聲請人稱因罹病致
    無法正常工作,且核以其前任職之工作收入,亦顯不足支應
    所稱之開銷,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聖凱師實業有限公司」任職之職稱、工作
    內容、每月可得收入數額,以及離職之原因為何?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
    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
    ,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曾以民事陳報狀表示,願以一月為一期
    ,每期還款500 元,並自110 年9 月起開始清償等語,請說
    明其估算每期可清償500 元,並可自110 年9 月起開始清償
    之依據為何?
八、請陳報聲請人自109 年9 月5 日入院治療後,後續治療之進
    度及情形為何?
九、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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