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宋家瑋

  • 當事人
    蘇瑞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慶鴻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瑞弘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侯慶鴻 陳建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瑞弘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惟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 條本文、第134 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除非具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本文、第134 條前段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法院始得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8 月3 日以新北院賢民毅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7 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全體債權人就本院應否裁定債務人免責乙節陳述意見,並通知相對人於110 年9 月30日到庭陳述,惟相對人除華南商業銀行到庭陳述意見外,其餘相對人均未到庭陳述意見,僅以書狀陳述如下: ㈠台新銀行表示: 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詳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諸如查詢債務人入出境資料以確認其是否有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為等語。 ㈡華南商業銀行表示: 不同意免責,本案倘查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 條各款應為不免責之情形,即應予不免責之裁定等語。 ㈢鴻漢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表示: 債務人正值壯年且有工作能力,其薪資雖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仍應有能力償還部分債務,惟債權人並未自此次清算程序受償任何金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自110 年6 月15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在案,業據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法本院自應斟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合先敘明。 ㈡本件債務人具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1.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第81條第4 項第3 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消債條例第133 條本文、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2.查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自110 年6 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本文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聲請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之情形;本件債務人自裁定開始清算迄今,持續領有任職於億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之薪資收入,每月薪資24,000元,此有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而以該所得收入扣除每月應負擔之租金11,000元、電費1,000 元、水費150 元、瓦斯費100 元、手機費1,500 元、交通費500 元、勞保費552 元、健保費372 元、膳食費6,000 元、日常用品200 元等生活開銷後,每月尚約有餘額2,626 元(計算式:24,000元-21,374元),洵堪認定。 3.又依債務人聲請清算時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表示聲請清算前二年收入為608,629 元、前二年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517,032 元,本件清算程序因普通債權人未受分配到任何款項,自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91,597元(計算式608,629 元-517,032 元),且債務人無法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應認債務人合於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所定不免責情事,應不予免責。 ㈢債務人是否具備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之事由: 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其餘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查,本件債務人於聲請債務清理程序時,既已出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等,說明其整體收支狀況,且經本院審核並無不實而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復查無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至今有出入國境旅遊之紀錄,債權人雖請求依職權調查有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定各款不免責事由,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以供稽核,自難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定不應免責之情節存在,本件債務人不具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堪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具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五、另債務人因具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情事,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倘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上開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91,597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債務人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洪愷翎 ┌──────────────────────────────────────────┐ │附表:(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7號│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總額 │公告債權│債務人依第133 條規定│第142條所定 │ │ │ │ │ 比例 │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債權額20% │ │ │ │ │ │即91,597元×公告債權│ │ │ │ │ │ │比例) │ │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380,000元 │ 8.18% │ 7,492元 │ 76,000元 │ │ │限公司 │ │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878,000元 │ 18.89% │ 17,303元 │ 175,6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3,389,947元 │ 72.93% │ 66,802元 │ 677,989元 │ │ │限公司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