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張凱彬(即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清算人)
- 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是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附 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祥日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
二、聲請人應提出祥日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稅總歸戶資料。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狀況說明書經出席全體股東承認之相關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發生原因(例如進貨、運費、借貸等)、借款日期、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㈣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㈦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七、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有無積欠關於員工之薪資,如有,請陳報具體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聲請人每月基本支出費用為多少,請詳列項目並製作表格。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