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清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清松 代 理 人 林光彥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國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清松破產。 二、選任詹連財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四、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4日止。 五、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星期五)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年建公司)負責人,而年建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業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0年4月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08023149號函 准予解散並由聲請人之子張凱彬擔任年建公司之清算人 , 並因積欠債務甚鉅,無力清償,業於同年7月13日向法院聲 請破產(現由鈞院110年度破字第14號事件審理中)。另年 建公司之子公司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祥日公司)之負責人為聲請人之配偶薛美紅,二公司常互相支援,聲請人不僅為年建公司向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亦為祥日公司向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聲請人因此積欠上億元之龐大債務。聲請人目前已知債務已高達新臺幣(下同)1億0,706萬6,470元,資產即破產財團為5,029萬6,131元,顯已負債大於 資產,而資產中之不動產雖經濟價值為4,860萬3,262元,為大多數均已遭債權人華南銀行設定抵押權,且華南銀行債權額高於不動產價值,並已由華南銀行聲請強制執行進行中,若將不動產4,860萬3,262元之價值與債務互相抵消,債務金額為5,846萬3,208元,資產金額為169萬2,869元,債務依然遠大於資產,但聲請人之資產仍足以組成破產財團,有破產實益。又聲請人每月基本支出約13,668元,目前與妻子薛美紅及其中二名兒子同住,主要支出由每月收取之租金35,000元及兒子共同負擔,聲請人並無積欠稅賦,且縱以聲請人資產支付每月生活支出,餘額仍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確有破產實益。爰依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規定 ,聲請鈞院准予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陳報其債務總金額為100,997,419元(見本院卷三 第111至113頁),但經各債權人確認債權金額之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此有附表二備註欄所載之書狀暨書證可證,且亦查無任何積欠稅捐、違規罰鍰、勞工保險費、勞工紓困貸款等相關紀錄,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110年10月1日函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5月24日北區國稅中和服字第1110544390號函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月12日保納工二字第11210006890號函覆(本院卷一第217頁、第251頁、卷三第171至173頁、卷四第25頁)可考。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 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所示,聲請人名下之資產如附表一所示有銀行存款、土地、建物、租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此有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書證可證,堪認聲請人之資產顯已不足清償所負之債務甚明。 ㈡綜上,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審酌後,應足供支付 相關破產程序費用之支出外,尚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故本件應有宣告破產之必要與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詹連財律師 列名臺北律師公會破產管理人名冊,且本院亦已依職權徵詢詹連財律師本人意願,經詹連財律師表明同意擔任本件之破產管理人等情,此有臺北律師公會破產管理人名冊、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三第11至13、119頁),爰選任詹連財律師 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並於宣告破產同時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一:聲請人之資產 一、銀行存款 編號 銀行名稱 存款餘額 (新臺幣) 備註 1 華南銀行台北南門分行 22元 1.存摺影本(本院卷一第33頁) 2 華南銀行南門分行(黃金存摺) 0元 1.存摺影本(本院卷一第34頁) 3 合作金庫大坪林分行 0元 1.存摺影本(本院卷一第35頁) 2.存摺(本院卷一第277頁) 4 合作金庫營業部 936元 1.存摺影本(本院卷一第36頁) 5 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 0元 1.存摺影本(本院卷一第37頁) 6 台灣中小企銀中和分行 3,701元 1.存摺影本(本院卷一第38頁) 7 台灣銀行文山分行 54元 1.存摺影本(本院卷一第39頁) 8 渣打銀行建國分行 2,931元 1.存摺影本(本院卷一第40頁) 9 土地銀行北港分行 574元 1.存摺影本(本院卷一第41頁) 合計 8,218元 110年10月8日補摺 二、土地 編號 地號暨權利範圍 備註 1 雲林縣○○鄉○○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1) 1.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43至44頁、限閱卷第77頁) 2.華南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元 3.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覆(本院卷三第243至252頁、卷四第11至23頁):已拍賣、所有權移轉、分配中 2 同上段48地號(權利範圍:1/1) 1.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45至46頁、限閱卷第79頁) 2.華南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元 3.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覆(本院卷三第243至252頁、卷四第11至23頁):已拍賣、所有權移轉、分配中 3 同上鄉西湖段40地號(權利範圍:1/1) 1.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47至48頁、限閱卷第81頁) 2.華南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元 3.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覆(本院卷三第243至252頁、卷四第11至23頁):已拍賣、所有權移轉、分配中 4 同上段92地號(權利範圍:1/1) 1.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49至50頁、限閱卷第83頁) 2.華南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元 3.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覆(本院卷三第243至252頁、卷四第11至23頁):已拍賣、所有權移轉、分配中 5 同上段570地號(權利範圍:1/1) 1.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限閱卷第85頁) 2.華南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元 3.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覆(本院卷三第243至252頁、卷四第11至23頁):已拍賣、所有權移轉、分配中 6 同上段570-1地號(權利範圍:1/1) 1.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53至54頁、限閱卷第87頁) 2.華南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元 3.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覆(本院卷三第243至252頁、卷四第11至23頁):已拍賣、所有權移轉、分配中 三、建物暨土地、租金 編號 地號、建號暨門牌號碼、權利範圍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暨其上同段55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權利範圍:1/1) 1.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57至60頁) 2.華南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582萬元、1,500萬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暨其上同段55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權利範圍:1/1) 1.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57至58、63至64頁) 2.華南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582萬元、1,500萬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8/10000)暨其上同段181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權利範圍:1/1) 1.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65至68頁) 2.華南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687萬元、1,000萬元 3.房屋租賃契約書(本院卷一第205至207頁):租賃期間110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15,000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000)、89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10000)暨其上同段43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巷000號12樓,權利範圍:1/1) 1.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71至76頁) 2.華南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693萬元、1,000萬元 3.房屋租賃契約書(本院卷一第209至210頁):租賃期間109年7月21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每月租20,000元 4.士林地院函覆(本院卷三第257至258頁):已訂111年8月9日進行第一次拍賣 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6)暨其上同段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路0000號,權利範圍:1/2) 1.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卷一第79至80頁、限閱卷第89至93頁) 2.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覆(本院卷三第243至252頁、卷四第11至23頁):已拍賣、所有權移轉、分配中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 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保單號碼 保單價值 備註 1 南山人壽 Z000000000 102,788元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卷三第85至87頁):解約金102,788元(計算至111年3月25日) 2 南山人壽 Z000000000 402,676元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本院卷三第85至87頁):解約金402,676元(計算至111年3月25日,保費墊繳20,701元) 3 法國巴黎人壽 SIT0000000 1,065,556元 1.投保證明書(本院卷一第295頁):1,169,881元(計算至110年7月13日) 2.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本院卷三第75頁):1,065,556元(截至111年3月25日) 合計 1,571,020元 附表二:聲請人之債務 編號 債權人 金額 備註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分行 1.本金2,347,765元及利息、違約金 1.臺灣銀行文山分行函覆暨放款借據、綜合授信契約(本院卷一第89至106頁):債務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擔保物提供人兼連帶保證人張清松、連帶保證人薛美紅,本金2,346,087元及利息、違約金。 2.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卷三第285至290、422至433頁):債務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張清松、薛美紅,本金2,347,765元及利息、違約金。 3.臺灣銀行民事陳報狀暨放款借據、綜合授信契約、本票(本院卷二第491至519頁)。 2.本金2,806,566元及利息、違約金 1.臺灣銀行文山分行函覆暨放款借據、綜合授信契約(本院卷一第107至114頁):債務人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薛美紅、張清松。 2.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26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卷三第281至284頁、卷三第421至425頁):本金2,806,566元及利息、違約金。 3.臺灣銀行民事陳報狀暨放款借據、綜合授信契約、申請書、本票(本院卷二第491至519頁)。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金5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 1.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卷一第115至119頁、卷三第519至525頁):債務人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薛美紅、張清松。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函覆暨借據、連帶保證書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卷三第121至151頁)。 2.本金1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 1.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卷三第297至301、511至517頁):債務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薛美紅、張清松。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函覆暨借據、連帶保證書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卷三第121至151頁)。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金1,435,117元及利息、違約金 2.本金358,777元及利息、違約金 1.借據(本院卷一第141至145頁):債務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張清松、薛美紅。 2.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44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卷三第307至309、437至441頁):本金1,793,894元及利息、違約金。 3.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函覆暨所附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附表、存證信函、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臺北地院110年8月26日假扣押之執行命令(本院卷二第25至26、55至88頁)。 3.本金291,347元及利息、違約金 4.本金1,650,969元及利息、違約金 1.借據(本院卷一第147至152頁):債務人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張清松、薛美紅。 2.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函覆暨所附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附表、存證信函、臺北地院110年8月26日假扣押之執行命令(本院卷二第25至53頁)。 3.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卷三第443至448頁)。 4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 1.本金9,989,472元及利息、違約金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110年7月30日華南門催字第1100000096號函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53至166頁):債務人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張清松、薛美紅。 2.臺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本院卷三第273至276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110年11月17日函覆暨附表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臺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保證人宣告書(本院卷二第243至490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111年11月21日函覆暨相關強制執行說明(本院卷三第449至497頁)。 2.本金34,627,744元及利息、違約金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110年7月30日華南門催字第1100000097號函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67至185頁):債務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張清松、薛美紅。 2.臺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民事判決(本院卷三第277至280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110年11月17日函覆附表二、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臺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1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本院卷二第243至490頁)。 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111年11月21日函覆暨相關強制執行說明(本院卷三第449至497頁)。 3.本金17,523,229元及利息、違約金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110年11月17日函覆暨附表一、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02號裁定、保險費繳款單、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繳費繳款單、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本院卷二第243至490頁):債務人張清松、連帶保證人薛美紅,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02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0司宿字第139231號 、士林地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39號)拍賣抵押物即附表一之三編號1至4所示之土地、建物。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門分行111年11月21日函覆暨相關強制執行說明(本院卷三第449至497頁)。 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金17,923,995元及利息、違約金 1.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支付命令、110年度司票字第3395號民事裁定(本院卷一第189至196頁):債務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張清松、薛美紅,本金28,239,824元及利息、違約金。 2.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4號民事判決(本院卷三第291至294頁):債務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張清松、薛美紅,本金17,923,995元及利息、違約金。 3.板信商業銀行民事陳報狀暨附表、授信額度契約、保證書、本票、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395號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卷二第89至165頁、卷三第335至415頁)。 4.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5906號清償票款事件強制執行卷宗影本(本院卷三第183至207頁):附表一之三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建物拍賣中。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金1,795,998元及利息、違約金 1.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4日書函暨銀行授信函、額度支用申請書(本院卷一第197至201頁):債務人年建營造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張清松、薛美紅。 2.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3898號民事判決(本院卷三第303至306頁)。 3.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暨銀行授信函、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3898號民事判決、本金借還查詢畫面、每月應繳款查詢畫面、本院執行處假扣押執行命令、債權憑證(僅受償2,622元)(本院卷二第169至242頁、卷三第527至532頁)。 合計 本金96,750,979元及利息、違約金 雲林地院強制執行後上開債權人受償本金利息合計14,000,828元(見本院卷四第11至2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