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豐裕、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林芷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豐裕 相 對 人 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宣告破產,尚有如附件所列之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奎彰 附件: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 ㈠附具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㈡就聲請宣告破產狀所附「資產負債表(帳戶式)」列載之內容,具體說明以下事項,有相關證明者亦應一併陳報到院: ⒈關於資產部分: ①現金新臺幣(下同)23萬3816元,其保管人及存放地點為何? ②債權人鄭碧玲會匯入相對人帳戶金額共1063萬3000元之證據為何? ⒉關於負債部分:依據相對於107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無債 權人存在? 二、提出相對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列載並具體說明以下事項,有相關證明者亦應一併陳報到院: ㈠相對人公司現有全部債權人(包括但不限於前揭資產負債表所示負債部分)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分別為何?㈡上開債權人之: ⒈債權金額及債權發生原因(如消費借貸、買賣等,並敘明其發生時間及相關約定內容)分別為何? ⒉該等債權有無優先權?其清償(含已清償、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之事實等)或訴訟(含訴訟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及判決結果等)或受執行(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等)情形分別為何? 三、提出相對人公司完整之債務人清冊,列載並具體說明以下事項,有相關證明者亦應一併陳報到院: ㈠相對人現有全部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前揭資產負債表所示負債部分)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分別為何? ㈡上開債務人之: ⒈債務金額及債務發生原因(如消費借貸、買賣等,並敘明其清償期及相關約定內容)分別為何? ⒉該等債務有無優先權?其清償(含已清償、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之事實等)或訴訟(含訴訟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及判決結果等)或受執行(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等)情形分別為何? 四、據實陳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為憑: ㈠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 、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等?若然,其項目、金額及計算式等分別為何? ㈡依據相對人於107年度之資產負債表顯示,並無債權人或債務 人之情事。 五、依所提證據資料列明計算式,就構成相對人之破產財團之財(資)產(依破產法第82條規定,包括⒈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⒉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經扣除:㈠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清償之破產財團費用(依破產法第95條規定,包括:⒈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⒉因破產 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⒋ 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及債務(依破產法第96條規定,包括:⒈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⒉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⒊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⒋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㈡破產宣告前屬優先權之破產債權(如應納稅款及未滿6個月員工薪資等),㈢別除權(依破產法第108條規定,包括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後,尚有餘額可供一般債權人分配,及其金額約莫干,以確認是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六、請提出林志鴻之送達地址。 聲 請 人 林正忠即台灣莎蔓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為台灣莎蔓有限公司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二、查本件聲請人為台灣莎蔓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莎蔓公司)聲請宣告破產,尚有如附件所列之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附件:一、提出台灣莎蔓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 ㈠附具台灣莎蔓公司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㈡就聲請宣告破產狀所附「資產負債表(帳戶式)」列載之內容,具體說明以下事項,有相關證明者亦應一併陳報到院: ⒈關於資產部分: ①現金新臺幣(下同)144元,其保管人及存放地點為何 ? ②存款1,092元,其帳戶帳號為何?有無含封面及最末頁之存摺影本為憑? ⒉關於負債部分: ①應付費用656萬6,223元,其債權人及項目分別為何?金額各若干? ②股東往來金額1,113萬2,625元,其股東及明細分別為何 ?金額各若干? ③代收款項7萬2,000元及代收稅款18萬2,055元,其項目分別為何?金額各若干? ④其他負債-木下勇人532萬4,266元及陳祈安5萬0,578元 ,其明細分別為何?二、提出台灣莎蔓公司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列載並具體說明以下事項,有相關證明者亦應一併陳報到院: ㈠台灣莎蔓公司現有全部債權人(包括但不限於前揭資產負債表所示負債部分)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分別為何? ㈡上開債權人之: ⒈債權金額及債權發生原因(如消費借貸、買賣等,並敘明其發生時間及相關約定內容)分別為何? ⒉該等債權有無優先權?其清償(含已清償、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之事實等)或訴訟(含訴訟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及判決結果等)或受執行(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等)情形分別為何? 三、提出台灣莎蔓公司完整之債務人清冊,列載並具體說明以下事項,有相關證明者亦應一併陳報到院: ㈠台灣莎蔓公司現有全部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前揭資產負債表所示負債部分)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分別為何? ㈡上開債務人之: ⒈債務金額及債務發生原因(如消費借貸、買賣等,並敘明其清償期及相關約定內容)分別為何? ⒉該等債務有無優先權?其清償(含已清償、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之事實等)或訴訟(含訴訟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及判決結果等)或受執行(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及案號等)情形分別為何? 四、據實陳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為憑: ㈠台灣莎蔓公司有無積欠稅務或裁罰機關之稅款未繳?若然,其機關名稱、項目、金額及計算式等分別為何? ㈡台灣莎蔓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等?若然,其項目、金額及計算式等分別為何?五、依所提證據資料列明計算式,就構成台灣莎蔓公司破產財團之財(資)產(依破產法第82條規定,包括⒈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⒉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經扣除:㈠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清償之破產財團費用(依破產法第95條規定,包括:⒈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⒉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⒋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及債務(依破產法第96條規定,包括:⒈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⒉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⒊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⒋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㈡破產宣告前屬優先權之破產債權(如應納稅款及未滿6個月員工薪資等),㈢別除權(依破產法第108條規定,包括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後,尚有餘額可供一般債權人分配,及其金額約莫干,以確認是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歷審裁判 0列印歷審清單 本件無歷審裁判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相關法條 2非訟事件法 第 30.1 條(104.02.04)破產法 第 62、82、95、96、108 條(82.07.30)相似裁判 共 1 / 11088 筆 下一筆最末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