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豐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豐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破字第22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裁 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