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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徐玉玲

聲請人
李豐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破字第22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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