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林佳禹
- 被上訴人
- 陳金池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 程大維
- 被上訴人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被上訴人
- 元東印刷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