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佳禹、陳金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林佳禹 被上訴人 陳金池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被上訴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上訴人 元東印刷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 萬2,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