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羅蔣淵子、梁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羅蔣淵子 訴訟代理人 徐麗雪 被 告 梁誠 訴訟代理人 梁進發 梁陳嘉惠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張家綸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本院 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70,518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470,5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2日生效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次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10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依下列之規定:一、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二、曾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定有明文。查原告係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賠償,則依上開說明,雖本件於上開法條修正前已繫屬於本院,惟於法條修正後尚未經本院終局裁判,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項第11款規定,由本院改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裁判( 原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68號案件),先予敘明。 貳、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16日下午4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1號往南途經南下198.9公里處,適原告之子羅明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原告及原告媳婦直行於同向車道被告車輛前方,被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其車輛車頭撞擊羅明郎車輛車尾,致原告受有頸部挫傷、輕微腦震盪等傷勢。被告之刑事責任,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並經刑事判決罪刑確定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 依内政部統計處公布之107年第38周統計通報,女性為83.7 歲,原告28年3月10日出生,尚有餘命4年10個月。 (一)醫藥費741,455元: 1、已支付192,116元。 2、原告有自殘現象,需擦藥治療,預估每月購買優碘、紗布、棉花棒及膚色膠帶約需336元,則336元×l2×4=16,128元。 3、原告目前裝有水腦管子,醫生說管子若塞住或出血,則需更換,要住院,且該管子要整套換,健保不給付,一套177,737元,若以一年一次為預估,則177,737元×3=533,211元。 (二)車費63,835元: 1、原告遭被告撞傷當天剛好是初一,原告之子羅明郎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已遭被告撞毁,過年期間往返醫院、購買藥物、生活必需品等只能包車為之,每日2,000元,從2月16日至3 月12日共25天,則2,000元×25=50,000元。 2、計程車費9,365元。 3、高鐵車資4,470元。 (三)看護費3,480,000元: 原告受傷後,當天經醫師診斷為頸部挫傷、輕微腦震盪,惟第2個月醫師即診斷原告有腦震盪症候群,第3個月醫師更開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有水腦症,生活需專人全天協助,第4個月醫師更診斷出原告併發失智、認知功 能障礙、步態不穩,生活需專人全天照護,第5個月也是一 樣,醫師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常壓性水腦症、失智」,第6 個月醫師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創傷性腦病變併常壓性水腦症、失智」,研判因併發失智,認知功能障礙、步態不穩、尿失禁,生活需專人全天照護與定期追蹤治療,以上均有診斷證明書可稽。原告查得市場行情全天候看護費用1個月為7萬5,000元,原告願以60,000元1個月計算看護費,則60,000元×l2(月)×4(年)+60,000×10(月)=3,480,000元。 (四)營養費480,000元: 藥膳養生品10,000元/月×l2×4=480,000元。 (五)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 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有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 判例意旨可稽。原告因被告之重大過失受傷嚴重,本來好好的,很健康,不怎麼需要看醫生的人變成全天候需專人照顧,且拖累子、媳,精神上之痛苦實非筆墨所能形容,爰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應為適當。 (六)以上總計6,765,290元。 (七)原告於111年6月28日具狀增加請求下列項目及金額: 1、新增加的醫療費用226,737元 2、居家醫療護理照顧材料與器材費114,939元。 3、新增加的車資29,775元。 4、特別護理師費:17,770,536元。原告所需的已不是看護,而是24小時特別護理師以特別保護原告法益並陪伴原告上法院(計算式:420元/小時×24小時×365天×4.83年=17,770,536元 )。 5、律師訴訟費180,000元。 (八)原告於112年3月9日復具狀增加請求下列項目及金額: 1、車輛修理費38,295元:原始估價修理費為69,050元,經國泰產物世紀公司人員秦偉宸勘車鑑價、估價、殺價後為48,295元,107年2月28日在仰德修車廠調解時乙○○知情同意並付訂 金10,000元。故本件僅請求車輛修理費38,295元。 2、醫療材料費68,804元。 3、醫療費及臺大醫院鑑定費9,778元。 4、計程車費6,230元。 (九)原告於112年3月27日復具狀增加請求下列項目及金額:1、醫療材料費65,401元。 2、醫療費580元。 3、計程車費1,300元。 三、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765,29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則以: 一、本案原告於車禍當日107年02月16日至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急診的診斷為「1.頸部挫傷2.輕微腦震盪」 傷害,並無『水腦症及失智症』疾病(下稱系爭疾病)傷害,可 證原告的『水腦症及失智症』疾病係因原告自身疾病並非本件 事故所致,且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簡稱臺大醫 院)鑑定「…頭頸挫傷與失智失能無關,輕微腦症盪亦與失智 失能無關,…。」可知系爭疾病與原告的『水腦症及失智症』 疾病無關,因此若係因此病症支出費用非本事故所致之損害,有關此費用應自原告之請求總額中予以扣除。 二、雖臺大醫院鑑定於108年5月13日新北院輝刑丁108交易字第27636號函覆原告病況評估案鑑定結果為「一、水腦與失智症為自身疾病與退化之可能較大,但創傷加速失智失能之現象非常明確,頭頸挫傷與失智失能無關,輕微腦症盪亦與失智失能無關,是頭部創傷加速失智失能為主。二、…。」,又因原告於本次事故所受傷害並無頭部創傷或頭部外傷,由上可知,原告的「水腦及失智症」疾病與本次車禍無因果關係。縱使被告對於系爭車禍具有過失,然若原告等所受之損害並非被告之過失行為所致,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被告即無須就該損害負賠償責任。 三、茲就原告各項請求答辯如下: (一)醫藥費用741,455元部分: 1、原告已支出的醫療收據192,116元部分:此部份係因系爭疾 病所致,而系爭疾病已如上述非因本件事故所致,因此被告爭執。若原告能證明係因本件事故所致,且能提供臺大醫院證明,則被告就數額不爭執,但爭執應過失相抵。 2、已支出優典、紗布及棉花棒等的相關費用16,128等部分:此部分原告稱係因自殘行為所致之支出即非本件事故傷害所致,且未來部分係其自行預估並無任何證據證明為本件事故所致,因此被告爭執。 3、未來預估費用部分:此部分為原告自行預估並非任何證據證明且為系爭疾病所致,而系爭疾病已如上述非因本件事故所致,故乃懇請鈞院駁回。 (二)車費63,835元部分: 1、50,000元部分:此部分非原告支出且係因系爭疾病所致,而系爭疾病已如上述非因本件事故所致,因此被告爭執。 2、9,365元部分:此部分係因系爭疾病所致,而系爭疾病已如 上述非因本件事故所致,因此被告爭執。若原告能證明係因本件事故所致且能提供臺大醫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證明,則被告就數額不爭執,但爭執應過失相抵。 3、高鐵車資4,470元部分:此部分原告並未說明係因何支出, 亦未證明為合理必要且至今未證明係因本件事故所致,因此被告爭執。 (三)看護費用部分: 1、此部分係因系爭疾病所致,而系爭疾病已如上述非因本件事故所致,因此被告爭執。 2、若原告能證明係因本件事故所致,經查原告此部分係請求一個月60,000元計算看護費用,然原告於107年4月3日已開立 雇主申請聘顧家庭外籍看護工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知原告自107年4月3日己可聘顧家庭外籍看護工,而外籍看 護工每月薪資約25,000元,故若原告此部分能證明係因本件事故所致,則被告同意一個月以25,000元計算。又因原告係一次請求應扣除中間利息。 (四)營養費:此部分非醫療上所必要且係因系爭疾病所致,而系爭疾病已如上述非因本件事故所致,因此被告爭執。又因原告係一次請求應扣除中間利息。 (五)精神慰撫金200萬元部分:被告係大學畢業,現任職大恭化 學股份有限公司的助理工程師,每月薪資約28,000元,無任何不動財產。經查被告事發當下即留於現場,於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自首而接受裁判,而原告請求200萬元之慰撫金 ,實屬過高且被告對於本次事故亦深感自責,精神壓力不亞於原告,故乃懇請鈞院斟酌上開情形,酌減原告之精神慰撫金之請求。 (六)若原告能證明本件車禍係造成原告本身的系爭疾病加速退化,則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今原告舊疾的進程日後必然發生之損害(因被告僅係加速),如令被告負擔全部賠償責任,顯有違公平原則,應認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之類推適用,懇請鈞院斟酌原告原有病症等情狀以定損害賠償數額。 (七)原告除應舉證證明其損害金額外,若原告已由被告駕駛汽車所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中獲得理賠,則就該保險給付部分,被告請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之規定自賠償總額中扣除。 四、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之駕駛行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依卷內之病歷資料可知,原告自系爭事故發生並於彰化醫院就診2個月後,至臺北榮總就診之資料,均無腦損傷的情形,此 有參加人聲請由鈞院檢附彰化醫院及臺北榮總之病歷資料送請成大醫院的病情鑑定報告書可資證明,亦證實被告所辯非無理由。原告之傷勢自臺北榮總就診進行檢查的時點,即可明確認定已與系爭事故間發生因果關係中斷的情形。本件既然於因果歷程中有因果關係中斷之發生,則原告於該時點後所發生之相關損害,均與被告的行為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五、原告請求追加13,524,804元部分,實體上爭執部分: (一)醫療費用226,737元爭執如下: 1、新增加之單據均無診斷證明書可證明與系爭交通事故有關,或雖與車禍有關惟並非必要醫療行為,被告均否認之。且觀之原告就診單據有為數眾多皆使用自費身分而非使用健保( 按自費身分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無須如健保申報需有醫療必要性之考量),在請求損害賠償係以有必要性為原則之情 形下,相關醫療費用支出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倘原告能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則就相關醫療單據部分,仍分別爭執如後述。 2、109年12月24日邱內科診所核子醫學部-立人醫師檢驗所體外放射性分析3,900元部分:此為非必要性醫療,且無醫囑可 資證明。 3、109年09月30日雙床病房差額費用(新)12,000元部分:醫療 院所均有健保給付病房可供住院,雙床病房差額費用,自屬非必要。 4、111年04月29日新泰綜合醫院20,289元部分:原告係就診消 化外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且使用自費身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5、108年01月23日台大醫院3,872元:系爭單據雖載有全套神經心理功能檢查費用,惟顯可知此為原告訴代自行書寫,非台大醫院所出具,內容是否真正,且是否必要,均爭執之。 6、110年07月21日振興醫院848元部分:原告係就診心臟血管外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且使用自費身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7、110年08月20日振興醫院24,000元部分:原告係進行健檢, 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8、111年05月12日台北長庚醫院941元部分:原告係就診肝膽腸胃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且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9、111年05月24日台北長庚醫院1,260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10、111年05月10日台北長庚醫院68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泌尿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11、111年04月26日台北長庚醫院6,904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12、111年04月12日台北長庚醫院73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泌尿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13、111年03月15日台北長庚醫院1,603元部分:原告係就診泌尿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觀,且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14、111年04月28日台北長庚醫院4,317元部分:原告係就診肝膽腸胃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且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15、111年03月08日台北長庚醫院1,457元部分:原告係就診泌尿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且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16、111年03月08日台北長庚醫院1,501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17、111年03月22日台北長庚醫院1,248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18、111年03月29日台北長庚醫院3,442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19、111年02月22日台北長庚醫院16,610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 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20、111年02月24日台北長庚醫院415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21、108年02月21日台安醫院300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腦、脊隨神經內科,然台安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22、108年01月11日台安醫院2,250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腦、脊隨神經內科,然台安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23、108年01月25日台安醫院1,792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腦、脊隨神經內科,然台安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24、110年03月30日台北長庚醫院10,974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 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25、111年03月01日台北長庚醫院1,489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26、108年01月10日陳潮宗中醫診所8,50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中醫,除是否與系爭交通事故有關,尚有疑義外,原告係使用自費身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27、110年07月20日台北長庚醫院11,488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 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28、110年08月17日台北長庚醫院6,065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29、111年05月13日台北長庚醫院540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除明細內其他費540元究為所指外,長庚醫院並未 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30、111年05月02日新泰綜合醫院20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消化外科,複製病歷影像資料,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31、110年03月30日台北長庚醫院10,974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 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32、110年01月26日台北長庚醫院3,276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33、110年01月19日台北長庚醫院16,879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 神經內科,然長庚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是否有必要,實有疑義。 34、109年10月27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29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耳鼻喉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35、109年11月03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39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耳鼻喉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36、109年10月23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42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眼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37、108年03月12日北市聯醫陽明院區29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心臟血管內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38、108年03月08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3,251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神經內科,然單據明細中證明書費究何所指,此部分是否有必要,非無疑義。 39、107年12月04日台大醫院786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外科,與系爭交通事故是否有關,非無疑義,應由原告證明。 40、107年11月14日北市聯醫陽明院區29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心臟血管內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41、107年05月30日北市聯醫陽明院區29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心臟血管內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42、107年05月04日北市聯醫陽明院區43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心臟血管內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43、107年09月20日北市聯醫陽明院區0元部分:原告並未支出任何金額。 44、109年12月25日邱內科診所核子醫學部-立人醫師檢驗所550 元部分:此為非必要性醫療,且無醫囑可資證明。 45、108年05月30日台大醫院520元部分:原告雖係就診外科,與系爭交通事故是否有關,非無疑義,應由原告證明。 46、109年08月05日北市聯醫陽明院區33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眼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47、109年09月08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290元部分:原告係就診耳鼻喉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二)交通費用部分,爭執如下: 1、承前所述,原告此部分請求之交通費用,均無診斷證明書可證明與系爭交通事故有關,或雖與車禍有關惟並非必要醫療行為,被告均否認之。 2、107年11月09日去做智能評估仁愛325元、325元:應由原告 提出是否確有搭乘計程車去該醫療院所做相關檢查的證明,且遍查原告所提出之單據107年11月09日僅有1張325元計程 車費用單據,此部分仍應由原告負責說明。 3、107年12月04日台大醫院310元、155元:同前大項第39項, 爭執之。 4、109年10月23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375元、320元:同前大項 第36項,爭執之。 5、109年10月22日去做智能評估長庚300元、280元:應由原告 提出是否確有搭乘計程車去該醫療院所做相關檢查的證明。6、109年10月27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310元、340元:同前大項 第34項,爭執之。 7、109年11月03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355元、265元:同前大項 第35項,爭執之。 8、109年12月24日去做智能評估280元、295元:應由原告提出 是否確有搭乘計程車且去了哪一個醫療院所做相關檢查的證明。 9、110年01月19日台北長庚醫院280元、280元:同前大項第33 項,爭執之。 10、110年01月20日去長庚醫院電腦斷層應由原告提出是否確有 搭乘計程車去該醫療院所做相關檢查的證明。 11、110年07月20日台北長庚醫院280元、280元:同前大項第27 項,爭執之。 12、110年08月17日台北長庚醫院290元、280元:同前大項第28 項,爭執之。 13、109年10月23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310元:理由同本大項之第4項。另外亦請原告說明,此部分何以重複請求? 14、108年05月27日去台大智能評估295元:應由原告提出是否確有搭乘計程車去該醫療院所做相關檢查的證明。 15、110年02月25日去長庚270元:應由原告提出是否確有搭乘計程車去該醫療院所做相關檢查且相關檢查是否與系爭事故有關之證明。 16、109年09月08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325元:同前大項第46項,爭執之。 17、111年02月22日台北長庚醫院295元、265元:同前大項第19 項,爭執之。 18、111年02月24日台北長庚醫院330元、265元:同前大項第20 項,爭執之。 19、111年03月22日台北長庚醫院290元、295元:同前大項第17 項,爭執之。 20、111年03月29日台北長庚醫院290元、325元:同前大項第18 項,爭執之。 21、111年03月08日台北長庚醫院295元、295元:同前大項第15 、16項,爭執之。 22、111年03月15日台北長庚醫院290元、285元:同前大項第13 項,爭執之。 23、111年04月12日台北長庚醫院285元、270元:同前大項第12 項,爭執之。 24、111年04月26日台北長庚醫院280元、295元:同前大項第11 項,爭執之。 25、111年04月27日去長庚作腦波及抽血275元、260元:應由原 告提出是否確有搭乘計程車去該醫療院所做相關檢查且相關檢查是否與系爭事故有關之證明。 26、111年04月28日台北長庚醫院290元、280元:同前大項第14 項,爭執之。 27、111年04月29日新泰綜合醫院435元、280元:同前大項第4項,爭執之。 28、111年05月02日新泰綜合醫院520元、530元:同前大項第30 項,爭執之。 29、111年05月04日台北長庚醫院295元、270元:應由原告提出 搭乘計程車去該醫療院之目的。 30、111年05月10日台北長庚醫院295元、275元:同前大項第10 項,爭執之。 31、111年05月12日台北長庚醫院280元、300元:同前大項第8項,爭執之。 32、111年05月24日台北長庚醫院295元:同前大項第9項,爭執 之。 33、111年06月09日去台北長庚作腹超:應由原告提出是否確有 搭乘計程車去該醫療院所做相關檢查且相關檢查是否與系爭事故有關之證明。 34、108年08月22日北市聯醫仁愛院區285元:查無原告到院就診之相關單據,此部分請原告說明之。 35、109年10月29日315元、310元:應由原告提出搭乘計程車之 目的,且應證明與系爭事故損害有關。 36、108年06月06日285元:應由原告提出搭乘計程車之目的,且應證明與系爭事故損害有關。 37、109年10月13日330元:應由原告提出搭乘計程車之目的,且應證明與系爭事故損害有關。 38、109年05月13日90元:應由原告提出搭乘計程車之目的,且 應證明與系爭事故損害有關。 39、109年10月07日300元:應由原告提出搭乘計程車之目的,且應證明與系爭事故損害有關。 (三)系爭3331-EX號車輛修理費: 1、系爭3331-EX號車是否為原告所有,關乎原告是否得為此部 分損害之請求,此部分請鈞院先命原告提出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以資證明。 2、退步言之,縱認系爭車輛確為原告所有,或原告在法律上有得請求之情形,然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 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請原告提出分列工資、塗裝、零件之估價單據,以利被告審酌系爭車輛之修復是否合理必要,且法律上依法折舊後得請求之數額為何。 3、原告請求系爭3331-EX號車維修費用部分,已罹於時效,被 告得拒絕給付:此部分原告係受讓羅明郎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該項權利與原告本身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實體法上係分屬二個不同的權利,亦係不同之訴訟標的。由是可知,此部分應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之訴之追加 而非單純聲明擴張。準此,不論係111年6月27日原告追加請求或112年2月13日原告當庭受訴外人羅明郎就該部分為債權讓與,二個時點均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2年消滅時 效,被告對此自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退步言之,縱認系爭車輛損害確為原告在法律上所得請求且未罹於請求權時效之情形。然系爭3331-EX號車,依原告庭呈之行車執照 ,其出廠年份與系爭事故互核,顯已逾5年,其修理材料以 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四)醫療材料費即器材費用76,644元(扣除車損費用部分):除複製電腦斷層光碟台大4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北醫2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陽明2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台大6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長庚5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長庚1,0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長庚510元、複製長庚病歷000元、複製長庚病歷000元、診斷書費彰化醫院200元(共4,250元) 外,被告均否認之,應由原告舉證證明相關支出是否與系爭事故所致之損害有關,且該支出是否符合回復原狀的必要性原則。蓋複製電腦斷層新泰200元,但卻是在消化外科就診 ,與系爭事故無關。複製光碟彰化醫院600元部分,依彰化 醫院之醫療單據係記載衛材,此部分是否為複製光碟,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至其餘部分同前所述,應由原告舉證證明,是否與系爭事故所致之損害有關,且該支出是否符合回復原狀的必要性原則。 (五)看護費用17,770,536元:本件原告請求之看護費用日薪10,080元(420元時薪*24小時=10,080元),顯逾一般專業看護之 行情,且亦與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係以必要者為限的原則有違。再者,依原證9北市聯醫所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原告已可申請外籍看護 協助照顧原告自己,可知尚無聘請專業看護之必要,更遑論原告所主張之特別護理師費用。準此,原告所提出計算標準自難憑採,而應以僱用外籍看護之月薪約25,000元(此部份 實際金額懇請鈞院函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基準,並應 以原證1計算原告自系爭交通事故至國人平均餘命80.4歲, 方屬合理妥適。 (六)律師費用18萬元部分律師費用非屬損害賠償可請求之範圍,此部分被告否認之。 六、112年3月9日原告庭呈證據,答辯如下: (一)原證2估價單有灌水不實:查系爭事故為被告後車碰撞羅明 郎所駕駛之前車,則受損部位為車輛後方,此亦為羅明郎於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所自陳,惟查: 1、材料部分何以會有「右前大燈總成3,600元」? 2、烤漆 部分何以會有「前保險烤漆2,500元」、「右前葉子板烤漆2,500元」、「引擎蓋烤漆4,500元」? 3、工資部分何以會 有「前保桿整修拆裝1,500元」、「右前大燈拆裝800元」、「右前水箱架板金校正2,000元」、「右前葉子板板金校正1,500元」、「右前保險桿內鐵校正拆裝1,000元」、「引擎 蓋校正1,500元」。綜上,原告此部分主張不實。 (二)原證3醫療材料費用68,804元 1、訴訟程序中,書狀往來之郵資部分,不屬於損害範圍,無從主張。 2、其餘醫材部分之費用,並無醫囑證明確有必要,被告亦均予以否認。 (三)原證4醫療費用與計程車費用: 1、編號1.臺大醫院車禍比例鑑定係由鈞院送請臺大醫院鑑定,其費用係訴訟費用的一環,並由鈞院職權審酌,應不屬損害之範圍,故無重複提出請求之必要。 2、編號2.111年8月2日台北長庚醫院530元、計程車費用320、280元:原告係就診泌尿科,與系爭交通事故無關。 3、編號6.111年11月3日台大醫院520元、計程車費用310、300 元:原告雖係就診外科,與系爭交通事故是否有關,非無疑義,應由原告證明。 4、編號8.111年12月12日北市聯醫陽明院區急診(非仁愛醫院門診)380元、計程車費用305、270元:原告雖係就診外科,與系爭交通事故是否有關,非無疑義,應由原告證明。且查原告住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處,北市聯醫陽明院 區亦在臺北市○○區○○街000號處,依被證二計程車車資參考 ,單趟僅70元,何以計程車費用與至其他醫療院所之金額相近,請原告說明其單據合理性。 5、編號10.111年12月19日台大醫院498元、計程車費用330、280元:原告雖係就診神經部,然臺大醫院並未申報健保點數 ,可知原告應係使用自費身分,此部分支出是否有關及有必要,實有疑義。 七、參加人之陳述均引用之。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肆、參加人則以: 一、參加人委由保險公證人及神經外科顧問醫師諮詢本件原告之相關傷勢並提出公證報告: (一)報告附件九,神經外科顧問醫師之意見如下:1.第4點:「 臺大醫院回復新北地院之回復函內容本身充滿了矛盾之語詞。該院宣稱『輕微腦震盪與失智失能無關,是頭部創傷加速失智失能為主』,本句話充滿了嚴重矛盾與容易造成他人之誤導。因為在神經外科之疾病中,頭部外傷分成許多嚴重度,輕微之頭部外傷(無腦內出血,無腦實質受傷在影像上, 如有頭痛、暈、嘔吐及記憶改變等大腦症狀,即被歸為『腦震盪』)。所以『腦震盪』本身為一含糊籠統及不精確之診斷名 詞,但屬於頭部創傷之一種。所以臺大醫院陳述之『輕微腦震盪與失智失能無關,頭部創傷加速失能,所以此句話完全前後矛盾,且嚴重誤導。事實上,本案之丁○○○(即原告)在1 07年2月16日於彰化車禍即屬台大醫院所稱之『輕微腦震盪』 。如果依台大醫院之解釋,本案之失智失能是與『腦震盪』無 關的。」 2.第5點:「本案在彰化車禍第一時間之電腦斷層影像即顯示:大腦之皮質老化萎縮,腦迴變寬,且雙側頸動脈(carotid artery),在入腦部轉折處(siphon)位置明顯血管粥狀鈣化(含影響大腦血流量,血管狹窄),這些血管狹窄血流不足即老化才是真正影響本案失智之主要原因。」 (二)報告調查意見如下: 1.「本案所稱交通事故,並無造成腦 部損傷,經過一個月的觀察也沒有發現有顱內出血、硬腦膜下血腫、延遲性腦出血,歷經至少5次腦部斷層、核磁共振 檢查,都是證實腦部血管病變。」、「本案的腦血管病變係由高血壓衍生的頸動脈、腦部基底核周圍粥樣血管硬化等併發症,同時因動脈帶氧與養分供應腦部逐漸減少,變成典型高血壓病變衍生的缺血性腦血管病變(中風)。」2.「因為事故人(即原告)的家屬在台大醫院的代訴,有強調這起事故在入院前有30分鐘的意識喪失。因此引起醫學中心將這個意識喪失列為診療的基礎。」3.「從民國107年02月16日的衛福 部彰化醫院急診觀察,當時體溫36℃、脈搏79次/分、呼吸20 次/分、血壓168/77mmHg,昏迷指數15分,在往後長達兩個 月的各院診療,其生命跡象與昏迷指數並無特別變化。因此經過長期觀察,事故人(及原告)並無腦震盪所引起後遺症,包括嗜睡、噁心、嘔吐等現象,更遑論是這起車禍事故所導致或是加速的失智病程。」4.「本案爭議的這起事故並沒有跡象直接造成腦部損傷的證據,如神經外科顧問醫師的諮詢意見,事故人(即原告)的腦部老化、退化為腦血管病變所引起,沒有實質的外力介入所致。」 二、依此可知,原告之家屬向臺大醫院代主訴時,有強調入院( 彰化醫院)前有30分鐘的意識喪失,惟查依彰化醫院急診病 歷資料,並無相關情狀之記載(電腦斷層結果亦無顯示任何 因外力所致之跡象),相關家屬之代訴實導致鑑定機關參以 此項症狀為基礎導出錯誤之鑑定結果。本件原告之傷勢實係因其自身疾病及老化所致,與系爭事故無因果關係,益徵系爭鑑定內容造成另案刑事法院認定有誤。鑒於本件原告請求金額較鉅,且上開鑑定意見有參酌錯誤事實及結論誤導一般人之可能等因素,因此本件實有再委由被告所聲請之醫療機關鑑定之必要,以明事實。 三、成功大學鑑定報告書,是由鈞院依法送請鑑定機關鑑定,鑑定機關於鑑定完成之後,以機關名義函覆,足見有證據能力,由系爭鑑定報告可知,原告受傷的情形與被告的行為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足證被告與參加人之前之主張。 四、原告訴代自承,原告水腦經過手術後有改善,是否如原告所主張需終身看護,這部分我們有爭執,請鈞院審酌。高鐵部分,我們認為這不是必要費用,況且損害賠償是加害人對被害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及於其他第三人所支出的費用,這部分我們否認,餘如歷次書狀所載。 五、有關原告民事陳報狀一,答辯如下: (一)雖然乙○○有支付修車訂金1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然乙○○ 與被告丙○在法律上為不同的權利主體,乙○○支付1萬元不代 表是被告所支付的,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承認系爭車損的維修費用,自然也就沒有民法129條第1項時效中斷的事由,再者,原告主張其在刑事附民的時候,就有請求車損,如果是這樣,何以原告在112年3月9日庭呈鈞院債權讓與同意書。 (二)參加人否認原告所述,有同意系爭車輛維修金額的事實,且縱使乙○○知情,並不代表同意,況且本件已經訴訟審理應以 原告112年3月9日所庭呈原證2為準,從上也看不出有原告所主張參加人公司員工之簽名,而且本件參加人是責任保險人,參加人賠償原告的要件,是以被告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本案已進入訴訟,被告既然否認,原告就系爭車損的主張,參加人自然亦不能同意原告之主張。其餘部分均否認。(三)原告所提相關醫療材料費,沒有因果關係,且無醫囑證明有其必要,故均予否認,至於仁愛醫抽血檢驗所支出的計程車費用,沒有相關單據可證確實原告在112年3月17日有到仁愛醫院抽血。 伍、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107年2月16日下午4時30分許,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 ,於國道1號往南途經南下198.9公里處,因過失自後追撞原告之子羅明郎駕駛搭載原告及原告媳婦直行於同向車道之車輛車尾,致原告受有頸部挫傷、輕微腦震盪等傷勢,有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函及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紀錄表、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在卷可證(見本院109年度重司調字第311號卷第13至42頁,下稱調解卷),此部分並為被告所不爭執,首堪認定。 二、至於原告主張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致原告受有頸部挫傷、輕微腦震盪之傷害,並造成「創傷性腦病變併常壓性水腦症、失智」,因而有認知功能障礙、步態不穩、尿失禁之情況,生活需專人全天照護與定期追蹤治療,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765,290元等情。則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再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本案車禍受有輕微腦震盪、頸部挫傷,有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見本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卷第65頁,下 稱附民卷),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其後原告經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仁愛院區醫師診斷為「創傷性腦病變併常壓性水腦症、失智」,接受手術後仍有併發失智、認知功能障礙、步履不穩、生活需專人全天照護。又刑事庭曾函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有關原告之水腦、失智症為自身疾病或外力創傷所引起常見之併發症,是否與107年2月16日車禍事故有關,該院回覆:「(一)依學理而言,羅君自身之正常退化,因腦創傷而加速病症病程之進展,實為符合醫學科學之推斷。因此與107年2月16日之腦創傷,不無關連性。(二)腦傷併發水腦及失智,無法治癒,僅能以現有之治療減緩失能之速度。以羅君之失能狀況而言,人時地物之辨識力減損,為生活自理之主要障礙。不僅為難治之症,亦符合社會風俗之難治重傷害」。嗣刑事庭再委託臺大醫院鑑定,該院依原告之病史、主訴、家人訪談、觀察、神經心理學檢查、診斷作成心理衡鑑報告,並參考原告過去就醫病歷等鑑定結果:「一、水腦與失智症為自身疾病與退化之可能性較大,但創傷加速失智失能之現象是非常明確,頭頸挫傷與失智失能無關,輕微腦震盪亦與失智失能無關,是頭部創傷加速失智失能為主。二、病人目前仍有認知功能、記憶力等障礙,亦有步態不穩需專人整天協助,以免受傷更加重病況;腦傷併水腦症與失智是無法治癒,該疾患為難治之症及難治重傷害」、「水腦症與失智症通常是退化過程,若是頸部外傷造成水腦症與失智症通常是嚴重腦外傷併腦出血(並非本案情況)。由病人107年4月23日MRIFLAZR影像可看出腦部有輕微退化現象,加上當日住院問診病歷記錄可知記憶與反應變差是頭部外傷後才變得更明顯,所以頭部外傷加重加速失智失能現象,依病人家屬陳述其創傷前只有記憶力稍差、偶爾忘記帶東西,而此次創傷後有失憶後迄今仍有明顯障礙等情。此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107年9月25日、108年3月5日診斷證 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大腦認知功能檢查報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臨床失智症評量報告、智能篩檢測驗報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8年1月8日北市醫仁字第10831366990號函、臺大醫院108年7月16日校附醫秘字第1080903741號函、109年4月8日校附醫秘字第1090902024號函所附辦理 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及所附心理衡鑑報告各1份附 於刑事卷可證。而被告因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經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易 字第29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刑事全卷 核實,並有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可證。本院復依職權函請臺大醫院鑑定造成原告傷勢之原因,其自身疾病(含退 化)與車禍事故各佔多少百分比,經該醫院函覆造成 原告當時失智症惡化之原因,其自身(含退化)的比例約40%,車禍 造成的比例約60%,顯見臺大醫院仍認原告頭部創傷加速失 智失能之現象。此有該醫院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可證(見本 院卷二第551頁)。足見原告所受身體、健康重大難治之傷害,與被告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參加人雖委由保險公證人及神經外科顧問醫師諮詢本件原告之相關傷勢並提出公證報告(見本院卷二第67頁),辯稱原告之傷勢係因其自身疾病及老化所致,與系爭事故無因果關係,並稱臺大醫院回復新北地院之回復函內容充滿了矛盾之語詞云云。惟查,該公證報告乃參加人自行委託諮詢,並非法院委託鑑定,自難以之為被告訴訟上有利之證據資料。且本件不僅臺大醫院認原告頭部創傷加速失智失能之現象是非常明確。另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亦認原告自身之正常退化,因腦創傷而加速病症病程之進展。該公證報告指稱臺大醫院回復新北地院之回復函內容充滿了矛盾之語詞云云,實有斷章取義之嫌。又本院依參加人之聲請提出彰化醫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之病歷資料,函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功醫院)鑑定原告是否有因車禍事故造成腦損傷及其現階段之傷勢原因即自身疾病(含退化)與車禍事故各佔多少百分比,經該醫院鑑定結果為系爭車禍並無造成原告腦實質損傷之證據,其後續之腦退化狀況應為自身疾病所引起等語,此有該醫院病情鑑定報告書可證(見本院卷第141頁)。惟成功醫院僅係參考彰化醫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之病 歷資料而為鑑定。而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係於事故後不久即實際著手治療原告之傷勢,了解原告之病程變化,依據各種診斷之醫學證據而為判斷。本院囑託臺大醫院鑑定,該醫院則要求本院提供原告所有就診之相關資料包含彰化醫院、臺安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安昕診所等醫療院所之病歷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臺大醫院之病歷及醫療影像光碟,其等鑑定所參酌之病歷、醫療影像資料顯完整許多,且二家醫院之鑑定意見相同,應屬可採。是成功醫院認系爭車禍並無造成原告腦實質損傷,而推論原告後續之腦退化狀況應為自身疾病所引起,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被害人因此減少或喪失之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 有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則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為正當。惟原告就其所請求之各項費用,仍應由原告就其主張所受損害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一)醫療費用: 1、原告主張其自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起至今,已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醫療費用,並提出各該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為證(均詳見附表一所示)。被告就複製電腦斷層光碟台大4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北醫2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陽明2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台大6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長庚5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長庚1,000元、複製電腦斷層光碟長庚510元、複製長庚病歷000元、複製長庚病歷000元、診斷書費彰化醫院200元等費用不爭執,其餘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勢為創傷性腦病變併常壓性水腦症、失智症、輕微腦震盪、頸部挫傷等傷勢,此有彰化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之診斷證明書可證(見本院卷一第313、327、329)。 故醫療費用應與此傷勢有關者,始可請求。本件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單據,如結論欄所示編號與本件傷勢有關,應予准許,金額合計為325,825元。其餘就醫科別與本件 傷勢不符或重複提出單據,不應准許。 2、有關附表一編號61之病房差額費12,000元部分,按各醫院提供予病患之醫療內容均相同,尚不因病患入住病房種類不同而有差異,一般健保給付之病房治療亦無不敷原告醫療上之需求,且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有何醫療上必要之原因,或經醫師之醫療專業建議下而選擇入住自費雙人房及單人房,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有何因應病情而須入住自費病房之特殊醫療需求,或因規定不得入住自費病房,或該醫療院所於斯時無健保病房可供原告入住,而有住非健保病房之必要,則縱認入住非健保房較有利於原告病況恢復,仍不能謂屬必要費用,是原告此部分病房費用12,000元之請求,即非必要。另編號102之臺大醫院鑑定費6000元,係屬訴訟費用之 一,兩造應於本件訴訟終結時按法院酌定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担,原告列於醫療費用內請求,於法不合。 3、附表一編號39、57有關陳潮宗中醫診所之費用,查因中、西醫治療方法及療效均有不同,應可由原告依據自身需求選擇中醫或西醫或併行之治療方式治療傷勢,以求早日康復痊癒。然觀諸原告所提出之中醫診所醫療單據,其上並未記載原告就醫治療之部位及項目為何,無從知悉其至中醫診所就診是否係治療其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之傷勢,且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此部分中醫醫療費用與治療本件車禍所受傷勢有關,是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39、57之醫療費用,尚屬無據。 4、原告訴代主張原告有自殘現象需擦藥治療,預估每月購買優碘、紗布、棉花棒及膚色膠帶約需336元,則336元×l2×4=16 ,128元。惟原告之自殘現象,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與本件事故所受傷勢相關。至於原告將來之水腦管子費用,乃 原 告訴代自行預估,並無醫囑或證據足以證明,均無從准許。5、基上,原告得請求已支出之醫療費用於325,825元之範圍內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交通費用: 1、原告主張其自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起至今,已支出如附表三所示之交通費用,並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單據為證。經查,原告所受傷勢造成其有步態不穩、尿失禁、生活需專人全天照顧之情形,故堪認其就醫應有乘坐計程車之需求。然其支出之交通費用自應係因該傷勢就醫始可認係屬原告本人所增加之生活支出,如附表三結論欄內所示編號之乘車日期與附表一之就醫門診日期及就診科別與本件傷勢均相符,應屬原告本人所增加之生活支出,應予准許,金額合計為:27,045元。其餘乘車日期無門診或就診科別與本件傷勢不符或有一日門診三次坐車之情形或係原告之家人所乘坐,難認屬原告本人所增加之生活支出,不應准許。 2、基此,原告得請求之交通費用合計為27,045元,逾此範圍部分,自屬無據。 (三)增加生活上必需費用: 1、原告主張其自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起至今,共計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醫療器材費或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並提出附表二所示之單據為證。經查,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因併發失智症、認知功能障礙、步態不穩、尿失禁、生活需專人全天照顧與定期追蹤。依此病症觀之,有關看護墊、復健褲、紙尿褲、尿片、輪椅、洗澡便盆椅之使用應有必要。故附表二結論欄中所列各編號之費用,乃屬看護墊、復健褲,紙尿褲、尿片、輪椅、洗澡便盆椅之費用,應認係原告增加生活上必需之費用,應予准許,金額合計為23,879元。其餘項目並無醫囑或醫療上之必要性,不應准許。 2、原告另請求營養費480,000元,並無醫囑或醫療上之必要性 ,原告家人願自行負擔費用補充原告營養並無不可,惟如請求被告負擔此費用,則於法無據,無從准許。 3、基上,原告得請求增加生活上所需之費用為23,879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車輛修理費: 1、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原始估價修理費為69,050元,經國泰產物世紀公司人員秦偉宸勘車鑑價、估價、殺價後為48,295元,107年2月28日在仰德修車廠調解時乙○○知情同意並付訂金10 ,000元。故本件僅請求車輛修理費38,295元。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以系爭車輛非原告所有,不得由原告代所有人為請求,且修理費賠償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估價單亦有灌水不實之情形,若鈞院認可請求,其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亦應予折舊。 2、經查,系爭車輛為原告之子羅明郎所有,107年2月28日在仰德修車廠洽談修理事宜時,被告之訴代乙○○到場,系爭車輛 原始估價修理費為69,050元,經參加人公司人員秦偉宸與修車廠討價還價後降為48,295元,並由秦偉宸於估價單上簽名確認,而由乙○○支付訂金10,000元,此為被告及參加人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三第203頁)。又被告已支付醫療費用5,776元及汽車修理費10,000元、慰問金2,000元,亦經被告於刑事 判決中提出供法院量刑之參考,此有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3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可證 。足證被告承認乙○○係代理其支付訂金等情。則依民法129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消滅時效已因承認而中斷,被告辯稱修理費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尚非可採。又系爭交通事故系被告之後車追撞羅明郎之前車,羅明郎之車輛遭被告撞擊後復撞擊前面之車輛,故羅明郎之車輛前方始會有損壞之情形,而此損壞情形亦經參加人員工秦偉宸及乙○○在修理廠 確認並簽名及支付訂金,是被告及參加人辯稱估價單灌水不實,洵無足取。又羅明郎已將該修理費之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有原告提出之讓與同意書可證(見本院卷三第51頁)。是原告請求車輛修理費即非無據。 3、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系爭汽車係95年3月(推定為15日)出廠,有行車執照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1頁),至107年2月16日受損時,已使用11年11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原估價單分別為材料費16,950元、烤漆費21,500元、工資32,600元,合計為71,050元,有估價單可佐(見本院卷三第57頁),其後以48,295元成交,則減讓之比例為百分之32,依此比例折減後材料費為11,526元、烤漆費為14,620元、工資為22,168元。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 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汽車之折舊年數為11年11月,則系爭汽車之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1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烤漆部分則無須 折舊,合計系爭汽車之合理修復費用共計37,941元(計算式 :1,153元+烤漆費14,620元+工資22,168元)。 4、基此,原告得請求之車輛修理費為37,941元,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五)看護費用: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傷勢,生活需專人全天照顧與定期追蹤,而其自車禍迄今均由原告訴代專職照顧,又其尚有平均餘命4年10個月,原告查得市場行情全 天候看護費用1個月為75,000元,原告願以60,000元計算, 故其請求未來之看護費用3,480,000元,此有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可證。然為被告所否認。查: 1、依前所述,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傷勢為創傷性腦病變併常壓性水腦症、失智症、輕微腦震盪、頸部挫傷等傷勢,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因上開傷勢併發失智症、認知功能障礙、步態不穩、尿失禁、生活需專人全天照顧與定期追蹤。足認原告確實有專人全天看護並支出看護費用之必要,是原告並預為請求將來之看護費用,並非全然無據。 2、次查,目前國人需長期專人看護之情形多以聘請外籍看護為常態,而非按日聘請看護,若仍以國內臨時看護每日2,000元作為計算標準,實屬過高。況原告於107年4月3日即經臺 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出具雇主申請聘顧家庭外籍看護工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見附民卷第69頁),原告可聘請外籍看護一照顧,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憑採。本院爰參酌勞動部之110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外籍 家庭看護工之總薪資平均,再加上每月需負擔就業安定費、健保費等,共計每月薪資約25,000元,被告亦同意以此金額計算,故堪認一般居家看護所需之費用以每月25,000元計算為合理,即每年為300,000元。又原告為28年3月10日生,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107年2月16日時約為78歲餘,復參以內政部統計之107年高雄市簡易生命表所示,高雄市之78歲女 性人民之平均餘命為11.1年,再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原告ㄧ次得向被告請求之看護費用應為2,702,840元【計算方式為:300,000×8.00000000+(300,000×0.1)×(9.00000000-0.00000000)=2,702,839.0000000000。其中8.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11年霍夫曼累計係數,9.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12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1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11.1[去整數得0.1])。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精神慰撫金: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而受有前開傷害,且經治療後仍有認知功能障礙、步態不穩、尿失禁、生活需專人全天照顧與定期追蹤之情形,目前腦部裝有水腦管子、出入依賴輪椅、專人全天候照顧,乃屬難治之重傷害(參刑事判決理由第6頁),自屬遭逢 常人所難忍之重大變故,其身體及健康實已受有相當之不法侵害,堪認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甚劇,原告就此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2、次查,原告為國小畢業,已退休,無收入,名下有房地各1 筆;被告大學畢業,任職化學公司之助理工程師,每月薪資約28,000元,名下無財產,分別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本院限閱卷內可參。則本院審酌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過失程度、原告之傷勢、復原情形、本件事故發生時之年齡及原告因此所受之痛苦,並衡酌兩造上開經濟情況、身分、地位及本件事故之經過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100萬元方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屬無據。 (七)另原告主張原告所需的已不是看護,而是24小時特別護理師以特別保護原告法益並陪伴原告上法院,為此請求特別護理師費:17,770,536元(計算式:420元/小時×24小時×365天×4.83年=17,770,536元)、律師訴訟費180,000元。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律師訴訟費並非原告因本件車禍所造成之損害,又被告生活因需全天專人照顧,本院已依原告請求酌定看護費用如前所述,原告另行請求特別看護費,於法無據,均不應准許。 (八)基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合計為4,117,530元(計算式:醫 療費用325,825元+交通費用27,045元+增加生活上必需費用2 3,879元+車輛修理費37,941元+看護費2,702,840元+精神慰 撫金1,000,000元=4,117,530元)。 四、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造成原告失智症惡化之原因,其自身(含退化)的比例約40%,車 禍造成的比例約60%,此有臺大醫院委託鑑定案件意見表可 證(見本院卷二第551頁)。則本件自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從而,經過失相抵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470,518元 。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兩造自無約定清償期及利率,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並請求被告應自107年10月24日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0月24日(見附民卷第81頁,本院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70,518元,及自10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另被告陳 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院上開判斷無涉或無違,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一:醫療費(新台幣) 編號 日期 醫院 科別 金額 收據出處 備註 1 107年02月16日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急診外科 5,776元 本院卷(一)第367頁 非原告繳費 2 107年02月16日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急診外科 5,776元 本院卷(二)第19-23頁 重複:本院卷(一)第367頁 甲○○○已先繳、附健保局退費支票4,866元 3 107年02月16日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急診外科 5,776元 本院卷(三)第177頁 重複:本院卷(一)第367頁、本院卷(二)第19-23 4 107年03月14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神經內科 2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23頁 5 107年03月15日 臺北榮民總醫院 神經外科 5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23頁 6 107年03月22日 臺北榮民總醫院 神經外科 64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25頁 7 107年03月27日 臺北榮民總醫院 記憶特別門診 5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25頁 8 107年03月30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2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27頁 9 107年04月03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5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27頁 10 107年04月12日 臺大醫院 外科部 5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29頁 11 107年04月13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心臟血管科 3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29頁 12 107年04月26日 臺大醫院 外科部 86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1頁 107年04月23日至26日住院 13 107年04月26日 臺大醫院 外科部 2,122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1頁 107年04月23日至26日住院 14 107年05月04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心臟血管 430元 本院卷(二)第301頁 15 107年05月07日 臺大醫院 影像醫學部 400元 本院卷(二)第339頁 材料費 (複製斷層光碟) 16 107年05月08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3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3頁 17 107年05月29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290元 本院卷(二)第299頁 18 107年05月30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心臟血管 290元 本院卷(二)第299頁 19 107年06月23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177,377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3頁 107年06月13日至23日(手術+住院) 20 107年06月23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177,377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47頁 重複: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3頁 21 107年06月29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40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5頁 22 107年07月09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內科 2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5頁 23 107年07月25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內科 1,303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7頁 24 107年07月27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41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7頁 25 107年08月22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內科 2,166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9頁 26 107年08月22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心臟血管科 2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39頁 27 107年08月24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2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41頁 28 107年09月20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心臟血管 0元 本院卷(二)第301頁 29 107年09月25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2,093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41頁 30 107年10月19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1,228元 本院卷(二)第297頁 31 107年10月22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內科 4,117元 本院卷(二)第297頁 32 107年11月14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心臟血管 290元 本院卷(二)第295頁 33 107年12月04日 臺大醫院 外科部 786元 本院卷(二)第293頁 34 107年12月10日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神經外科 390元 本院卷(二)第293頁 35 107年12月24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內科 4,117元 本院卷(二)第271頁 36 108年01月03日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神經外科 390元 本院卷(二)第291頁 37 108年01月03日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神經內科 390元 本院卷(二)第295頁 38 108年01月07日 臺大醫院 神經部 438元 本院卷(二)第291頁 39 108年01月10日 陳潮宗中醫所診 8,500元 本院卷(二)第271頁 40 108年01月11日 臺安醫院 腦、脊髓神經內科 2,250元 本院卷(二)第265頁 41 108年01月16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內科 290元 本院卷(二)第289頁 42 108年01月18日 臺大醫院 不分科 200元 本院卷(二)第339頁 證明書費 43 108年01月23日 臺大醫院 神經部 3,872元 本院卷(二)第245頁 主張「全套神經心理功能檢查」 44 108年01月23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內科 405元 本院卷(二)第267頁 45 108年01月25日 臺安醫院 腦、脊髓神經內科 1,792元 本院卷(二)第267頁 46 108年02月21日 臺安醫院 腦、脊髓神經內科 300元 本院卷(二)第265頁 47 108年02月25日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急診外科 200元 本院卷(二)第371頁 診斷書費 48 108年02月25日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放射科 600元 本院卷(二)第371頁 衛材 (複製光碟) 49 108年03月01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4,090元 本院卷(二)第263頁 50 108年03月05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450元 本院卷(二)第287頁 51 108年03月08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內科 3,251元 本院卷(二)第289頁 證明書費 52 108年03月12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心臟血管 290元 本院卷(二)第287頁 53 108年03月27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內科 4,117元 本院卷(二)第285頁 54 108年04月16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290元 本院卷(二)第285頁 55 108年05月25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290元 本院卷(二)第283頁 56 108年05月30日 臺大醫院 外科部 520元 本院卷(二)第303頁 57 108年06月19日 陳潮宗中醫診所 400元 本院卷(二)第303頁 58 108年11月07日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神經外科 440元 本院卷(二)第305頁 59 109年08月05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眼科 330元 本院卷(二)第305頁 60 109年09月08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耳鼻喉科 290元 本院卷(二)第307頁 61 109年09月30日 林口長庚醫院 神經肌肉疾病科 21,717元 本院卷(二)第243頁 病房費差額12000元不應准許。扣除後費用為9,717元 62 109年10月06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470元 本院卷(二)第281頁 63 109年10月20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720元 本院卷(二)第281頁 64 109年10月21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眼科 200元 本院卷(二)第341頁 證明書費 65 109年10月23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眼科 420元 本院卷(二)第283頁 66 109年10月27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耳鼻喉科 290元 本院卷(二)第279頁 67 109年11月03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耳鼻喉科 390元 本院卷(二)第279頁 68 109年11月18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放射診斷科 600元 本院卷(二)第347頁 證明書費 69 109年12月24日 立人醫事檢驗所 體外放射性分析 3,900元 本院卷(二)第243頁 僅手寫金額,未蓋檢驗所印章 70 109年12月25日 立人醫事檢驗所 550元 本院卷(二)第303頁 僅手寫金額,未蓋檢驗所印章 71 110年01月19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16,879元 本院卷(二)第277頁 72 110年01月20日 台北長庚醫院 放射線診斷科系 500元 本院卷(二)第355頁 X光費 73 110年01月26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3,276元 本院卷(二)第275頁 74 110年03月30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1,0974元 本院卷(二)第269頁 75 110年03月30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10,974元 本院卷(二)第275頁 重複:本院卷(二)第269頁 76 110年03月31日 台北長庚醫院 放射線診斷科系 1,000元 本院卷(二)第357頁 X光費 77 110年07月20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11,488元 本院卷(二)第273頁 78 110年07月21日 振興醫院 心臟血管外科 848元 本院卷(二)第247頁 79 110年08月17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6,065元 本院卷(二)第273頁 80 110年08月17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6,065元 本院卷(二)第277頁 重複:本院卷(二)第273頁 81 110年08月20日 振興醫院 24,000元 本院卷(二)第247頁 健檢費 82 111年02月22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16,610元 本院卷(二)第261頁 83 111年02月24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415元 本院卷(二)第261頁 84 111年02月24日 台北長庚醫院 放射線診斷科系 510元 本院卷(二)第361頁 X光費 85 111年03月01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1,489元 本院卷(二)第269頁 86 111年03月08日 台北長庚醫院 泌尿科 1,457元 本院卷(二)第257頁 87 111年03月08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1,501元 本院卷(二)第257頁 88 111年03月15日 台北長庚醫院 泌尿科 1,603元 本院卷(二)第255頁 89 111年03月22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1,248元 本院卷(二)第259頁 90 111年03月29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3,442元 本院卷(二)第259頁 91 111年04月06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290元 本院卷(二)第263頁 92 111年04月12日 台北長庚醫院 泌尿科 730元 本院卷(二)第253頁 93 111年04月26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6,904元 本院卷(二)第253頁 94 111年04月28日 台北長庚醫院 腸胃肝膽科系 4,317元 本院卷(二)第255頁 95 111年04月29日 新泰綜合醫院 消化外科 20,289元 本院卷(二)第245頁 96 111年05月02日 新泰綜合醫院 消化外科 200元 本院卷(二)第367頁 病歷影印費 97 111年05月10日 台北長庚醫院 泌尿科 680元 本院卷(二)第251頁 98 111年05月10日 台北長庚醫院 醫療事務課 100元 本院卷(二)第365頁 其他費 99 111年05月12日 台北長庚醫院 腸胃肝膽科系 941元 本院卷(二)第249頁 100 111年05月13日 台北長庚醫院 醫療事務課 540元 本院卷(二)第367頁 其他費 101 111年05月24日 台北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1,260元 本院卷(二)第249頁 102 111年07月20日 臺大醫院 6,000元 本院卷(三)第111頁 車禍鑑定費用、提出合作金庫匯款單。 此為訴訟費用,不列入醫療費內。 103 111年08月2日 台北長庚醫院 泌尿科 530元 本院卷(三)第113頁 104 111年11月03日 臺大醫院 外科部 520元 本院卷(三)第115頁 105 111年11月04日 臺安醫院 腦、脊髓神經內科 390元 本院卷(三)第117頁 106 111年11月09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50元 本院卷(三)第119頁 107 111年11月21日 臺大醫院 神經部 520元 本院卷(三)第121頁 108 111年11月23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310元 本院卷(三)第123頁 109 111年12月12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 急診內科 380元 本院卷(三)第125頁 110 111年12月14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290元 本院卷(三)第127頁 111 111年12月19日 臺大醫院 神經部 498元 本院卷(三)第129頁 112 112年01月04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290元 本院卷(三)第131頁 113 112年03月08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外科 290元 本院卷(三)第191頁 114 112年03月08日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 神經內科 290元 本院卷(三)第193頁 結論:本件原告所受傷勢為創傷性腦病變併常壓性水腦症、失智症、輕微腦震盪、頸部挫傷等傷勢。故醫療費用應與此傷勢有關者,始可請求。 一、編號4-10、12-13、15-17、19、21-25、27、29-31、33-38、40-47、49-51、53-56、58、61-63、68、71-74、76-77、79、82-85、87、89-91、93、98、100-101、104-108、110-114之就醫科別與本件傷勢相符,應予准許,金額合計為325,825元。 二、其餘就醫科別與本件傷勢不符或重複提出單據,不應准許。 附表二:醫療材料費及生活支出等(新台幣) 編號 日期 店名 明細 數量 單價 單項合計 合計金額 收據出處 備註 1 107年10月01日 天方中醫診所 水煎藥 2,100元 本院卷(二)第369頁 2 107年10月13日 德天堂嵾藥行 中藥材(藥膳養生品) 10,00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79頁 3 107年10月13日 德天堂嵾藥行 中藥材(藥膳養生品) 10,000元 本院卷(二)第359頁 重複: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79頁 4 107年10月15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膚色膠帶 2 58元 166元 336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43頁 普通棉棒 20 4元 80元 紗布 20 7元 140元 7 107年10月15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褲型尿褲 1 219元 219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卷第45頁 8 109年09月20日 杏一藥局 約束帶(乒乓手套) 2 500元 500元 本院卷(二)第349頁 9 109年09月21日 維康醫療用品 BM舒柔採血針 1 540元 540元 本院卷(二)第349頁 10 109年09月21日 維康醫療用品 羅氏逸智血糖機 1 3,150元 3,150元 3,862元 本院卷(二)第349頁 消費明細,非發票。 計算式:3,150元+8元+195元+25元+80元+80元+380元+67元+56元+224元-折扣315元-折扣19元-折扣2元-折扣8元-折扣8元-折扣38元-折扣7元-折扣6元=3,862元 袋子 4 2元 8元 檢診手套 1 195元 195元 入A00-妙妙 1 25元 25元 嬰兒專用膠帶 1 80元 80元 中衛酒 1 80元 80元 患者約束帶 2 190元 380元 海綿牙刷有牙粉 1 67元 67元 滅菌沖洗棉棒 8 7元 56元 添寧長效型-M 224元 224元 11 109年09月21日 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六醫用口罩 1 299元 299元 本院卷(二)第375頁 12 109年09月22日 鴻惠企業有限公司 鞋子 1 2,384元 2,384元 本院卷(二)第351頁 主張為「復健鞋」 13 109年09月23日 杏一藥局 看護墊 1 89元 248元 本院卷(二)第351頁 來復易整夜一片就 1 159元 14 109年09月27日 杏一藥局 東芝鹼性電池3號 1 135元 135元 本院卷(二)第375頁 15 109年09月29日 杏一藥局 來復易復健褲等 1 219元 219元 本院卷(二)第351頁 16 109年09月30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未載明細) 1 219元 219元 本院卷(二)第351頁 主張為「紙尿褲L號」 17 109年10月02日 陽明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洗澡便盆椅 1 3,600元 3,600元 本院卷(二)第343頁 18 109年10月08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諾鈣C發泡錠 3 297元 297元 本院卷(二)第345頁 19 109年10月08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復建褲XL 2 758元 877元 本院卷(二)第345頁 來復易尿片 1 119元 20 109年10月08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益力康高纖奶粉 1 675元 675元 本院卷(二)第345頁 21 109年10月09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羅氏逸智血糖測試紙 2 1,600元 1,600元 本院卷(二)第347頁 22 109年??月??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輪椅 1 6,500元 6,500元 本院卷(二)第341頁 收據未載日期,主張為109年10月12日 23 109年10月26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羅氏血糖測試紙 2 1,600元 1,735元 本院卷(二)第373頁 中衛酒精棉片 1 135元 24 109年11月13日 慈優五行麻養生坊 五行麻 1 600元 本院卷(二)第373頁 25 109年11月14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小棉球 2 36元 1,561元 本院卷(二)第373頁 酒精 1 72元 益力壯高纖 1 675元 來復易復建褲XL 2 778元 26 109年12月15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酒精棉片200入 1 135元 135元 1,665元 本院卷(二)第349頁 益力康高纖750g 1 675元 675元 羅氏逸智試紙 1 855元 855元 27 110年01月01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羅氏血糖測試紙 4 3,000元 3,000元 本院卷(二)第355頁 28 110年03月24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補體素慎選液體 1 80元 5,392元 本院卷(二)第357頁 補體素慎選粉體 1 792元 來復易復健褲XL 4 1,310元 羅氏逸智試紙 3 2,400元 益力康高纖奶粉 1 675元 中衛酒精棉 1 135元 29 110年07月03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羅氏逸智血糖測試紙 6 4,800元 5,128元 本院卷(二)第353頁 滅菌紗布 25 248元 酒精 1 80元 30 110年10月18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羅氏逸智血糖測試紙 4 3,200元 4,067元 本院卷(二)第353頁 來復易復健褲XL 2 728元 來復易安心紙尿片 1 139元 31 110年10月18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益力康高纖奶粉 1 675元 675元 本院卷(二)第353頁 32 111年01月07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羅氏逸智血糖試紙 2 1,600元 2,981元 本院卷(二)第359頁 計算式:1,600元+675元+778元+128元-折扣200元=2,981元 益力壯(益力康高纖)奶粉 1 675元 來復易復建褲XL 2 778元 纖維佳 1 128元 33 111年01月18日 德天堂嵾藥行 潤腸丸 1 400元 400元 本院卷(二)第375頁 34 111年03月14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臀部加寬尿片 1 149元 933元 本院卷(二)第359頁 益力康高纖(粉) 1 675元 勤達酒精棉片 1 109元 35 111年03月14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羅氏血糖試紙 4 3,200元 3,200元 本院卷(二)第361頁 36 111年03月18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復健褲XL 2 635元 635元 本院卷(二)第363頁 37 111年03月24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安心不移位褲型尿片 2 310元 310元 本院卷(二)第363頁 38 111年05月11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復健褲XL 2 738元 2,602元 本院卷(二)第365頁 來復易尿片 1 155元 羅氏逸智血糖試紙 2 1,600元 勤達酒精棉片 1 109元 39 111年06月18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安心不移位褲型尿片 1 155元 2,655元 本院卷(二)第369頁 計算式:155元+778元+1,600元+162元-折扣40元=2,655元 來復易復健褲XL 2 778元 羅氏逸智紙 2 1,600元 勤達酒精棉片 1 162元 40 111年06月27日 郵局 郵務掛號費 498元 本院卷(三)第61頁 原告主張係寄訴訟文書 41 111年07月06日 郵局 郵務掛號費 702元 本院卷(三)第61頁 原告主張係寄訴訟文書 42 111年08月19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復健褲XL 2 778元 3,418元 本院卷(三)第63頁 羅氏智逸血糖試紙 3 2,400元 中衛酒精棉片 1 135元 來復易安心不移位褲型尿片 1 105元 43 111年09月09日 德行盛康藥局 渡邊元氣C發泡 1 350元 1,200元 本院卷(三)第65頁 提出兩張發票,但兩張發票之「發票月份」不同 GKC葡糖糖安EX配方 1 850元 44 111年09月24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肽質得長青鈣鎂營養粉 1 1,280元 1,955元 本院卷(三)第67頁 益富益利康(高纖) 1 675元 45 111年10月19日 藥局(印章不清楚) 藥品(里先安) 1 2,820元 2,820元 2,820元 本院卷(三)第69頁 46 111年10月29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羅氏智逸血糖試紙 2 1,600元 2,483元 本院卷(三)第71頁 來復易安心位褲型尿片 1 155元 來復易防漏復健褲XL 2 638元 勤達酒精棉片 1 90元 47 111年11月12日 盛康藥局 GKC葡萄糖胺橄欖果EX配方 1 850元 850元 850元 本院卷(三)第73頁 48 111年11月12日 盛康藥局 克里薩斯UC-II伊霸667軟膠囊 2 3,960元 3,960元 本院卷(三)第75頁 49 111年11月12日 盛康藥局 貝坦利特持續性藥效錠X30 1,290元 1,290元 本院卷(三)第77頁 50 111年11月12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肽質得長青鈣鎂營養分 1 1,280元 1,435元 本院卷(三)第79頁 來復易安心移位褲型尿片 1 155元 51 111年12月03日 屈臣氏 活沛多苦瓜胜肽(買1送1) 2 890元 1,780元 890元 本院卷(三)第81頁 計算式:1,780元-折扣890元元=890元 52 111年12月03日 屈臣氏 袋子 1 2元 2元 3,712元 本院卷(三)第83頁 計算式:2元+1780元+1,017元+289元+998元+1,497元+199元+199元+99元-折扣100元-折扣339元-折扣40元-折扣40元-折扣499元-折扣890元-折扣459.3元=3,712.7元 活沛多苦瓜胜肽 2 890元 1,780元 活沛多鐵+葉酸 3 339元 1,017元 渡邊維他命B12膜衣錠 1 289元 289元 活沛多50X濃縮蔓越莓 2 499元 998元 好立善深海鮭魚油 3 499元 1,497元 活沛多緩釋型維他命C 1 199元 199元 活沛多維他命B 1 199元 199元 綜合維他命 1 99元 99元 53 111年12月06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羅氏智逸血糖試紙 2 1,600元 2,657元 本院卷(三)第85頁 黃金磷脂 1 612元 中衛酒精棉片 1 135元 來復易尿片 2 310元 54 111年12月07日 (印章模糊) 貝坦利 1 1,204元 1,204元 本院卷(三)第87頁 55 111年12月09日 大山林企業行 食品 1 3,600元 3,600元 3,600元 本院卷(三)第87頁 主張為「鹿茸精」 56 111年12月19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三多好入睡高鈣機能奶粉 1 539元 539元 539元 本院卷(三)第89頁 57 111年12月21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復建褲XL 2 339元 678元 678元 本院卷(三)第91頁 58 112年01月02日 大葉高島屋(于記杏仁) 于記杏仁豆腐 1 520元 520元 本院卷(三)第93頁 主張為「甜菜根杏仁粉」,但與發票明細名稱「于記杏仁豆腐」不同 59 112年01月03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肽質得長青鈣鎂營養粉 1 1,080元 2,304元 本院卷(三)第95頁 黃金磷脂 2 1,224元 60 112年01月03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安心不移位褲型尿片 1 155元 494元 本院卷(三)第97頁 來復易防漏復健褲XL 1 339元 61 112年01月14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防漏復建褲XL 2 648元 928元 本院卷(三)第99頁 來復易安心移位尿布 2 280元 62 112年01月14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三多好入睡高鈣機能奶粉 1 539元 539元 本院卷(三)第101頁 63 112年02月01日 屈臣氏 活沛多維他命D3膜衣 1 299元 299元 866元 本院卷(三)第103頁 計算式:299元+258元+289元+10元+169元-折扣59元-折扣100元=866元 活沛多維他命B群發泡錠 2 129元 258元 活沛多維他命B12膜衣錠 1 289元 289元 屈臣氏無香嬰兒柔濕巾 1 10元 10元 屈臣氏無香嬰兒柔濕巾 1 169元 169元 64 112年02月02日 為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增骨密關捷挺固立飲品30入 1 15,000元 15,000元 本院卷(三)第103頁 65 112年02月09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安心不移位尿片 1 155元 155元 155元 本院卷(三)第105頁 66 112年02月09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肽質得長青鈣鎂營養粉 1 1,280元 1,280元 1,280元 本院卷(三)第105頁 67 112年02月09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羅氏智逸血糖試紙 2 800元 1,600元 1,735元 本院卷(三)第105頁 中衛酒精棉片 1 135元 135元 68 112年02月22日 石川藥師藥局 DHA膠囊 2 800元 1,600元 2,500元 本院卷(三)第103頁 樂保補精 1 900元 900元 69 112年02月24日 屈臣氏 活沛多蔬果綜合為他 2 890元 1,780元 2,955元 本院卷(三)第107頁 計算式:1,780元+950元+520元+516元+299元-折扣120元-折扣890元-折扣100元=2,955元 卡歡喜兒童營養補給球 1 950元 950元 湧鵬生技魚腥草穿心 1 520元 520元 活沛多維他命B群發泡 4 129元 516元 活沛多維他命D3膜衣 1 299元 299元 70 112年02月24日 屈臣氏 超智王PPLS 1 2,480元 2,480元 本院卷(三)第107頁 71 112年02月24日 屈臣氏 運費-宅配 90元 90元 3,157元 本院卷(三)第107頁 計算式:90元+799元+499元+969元+1,780元-折扣890元-折扣90元=2,955元 顧可飛葡萄糖胺薑黃飲 1 799元 799元 活沛多魚油EPA+DHA 1 499元 499元 活沛多游離型葉黃素 1 969元 969元 活沛多苦瓜胜肽 2 890元 1,780元 72 112年03月03日 大仙彩商行 食品 3,600元 本院卷(三)第181頁 手寫「會蚓通」 73 112年03月09日 德光藥行 四神、天麻 5 150元 700元 3,200元 本院卷(三)第187頁 粉光參 4 2,000元 龍眼乾 1 500元 500元 74 112年03月09日 大仙彩商行 食品 3,600元 本院卷(三)第181頁 手寫「會蚓通」 75 112年03月10日 大山林企業行 德國瑪卡(食品) 6,000元 本院卷(三)第181頁 76 112年03月11日 大山林企業行 土龍精(食品) 7,200元 本院卷(三)第181頁 77 112年03月13日 大山林企業行 壯龍骨(食品) 10,000元 本院卷(三)第183頁 78 112年03月17日 國貿生技企業社 食品 3,500元 本院卷(三)第183頁 手寫「青草茶」 79 112年03月21日 屈臣氏 宅配運費 90元 90元 3,918元 本院卷(三)第185頁 計算式:90元+1,938元+4,360元+129元-折扣2,380元-折扣30元-折扣99元-折扣90元=3,918元 活沛多游離型葉黃素 2 969元 1,938元 愛維他南極極品磷蝦油 2 2,180元 4,360元 活沛多綜合維他命 1 129元 129元 80 112年03月21日 屈臣氏 活沛多綜合維他命發 1 129元 129元 7,925元 本院卷(三)第185頁 計算式:129元+1,318元+499元+79元+950元+289+5,800元-折扣30元-折扣329.5元-折扣580元-折扣99元-折扣100元=7,925.5元 活沛多緩釋型維他命C 2 659元 1,318元 活沛多魚油EPA-DHA 1 499元 499元 活沛多維他命B群發泡 1 79元 79元 卡歡喜兒童補給營養球 1 950元 950元 渡邊維他命B12膜衣錠 1 289元 289元 杏輝蓉記憶膠囊 2 2,900元 5,800元 81 112年03月21日 屈臣氏 活沛多綜合維他命發 1 129元 129元 2,818元 本院卷(三)第185頁 計算式:129元+1,099元+79元+750元+1,780元-折扣30元-折扣890元-折扣99元=2,818元 活沛多EX加強型二型 1 1,099元 1,099元 活沛多維他命B群發泡 1 79元 79元 合利他命強效錠 1 750元 750元 活沛多海藻鈣+D 2 890元 1,780元 82 112年03月21日 屈臣氏 活沛多綜合維他命發 1 129元 129元 2,707元 本院卷(三)第187頁 計算式:129元+79元+1,398元+1,960元+1,200元-折扣30元-折扣349.5元-折扣980元-折扣600元-折扣99元=2,707.5元 活沛多維他命B群發泡 1 79元 79元 新普利夜間代謝 2 699元 1,398元 活沛多植物葡萄糖胺 2 980元 1,960元 活沛多鈣鎂加強錠 2 600元 1,200元 83 112年03月21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三多好入睡高鈣奶粉 1 509元 509元 7,580元 本院卷(三)第189頁 黃金磷脂 2 578元 1,156元 歐3加福精華濃縮漁油DHA 2 840元 1,680元 歐3加福精華濃縮漁油EPA 2 840元 1,680元 肽質得長青鈣鎂營養粉 2 1,280元 2,560元 84 112年03月21日 維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來復易安心不移位尿片 2 155元 310元 3,348元 本院卷(三)第189頁 來復易防漏復健褲XL 2 319元 638元 羅氏逸智血糖試紙 3 800元 2,400元 結論: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原告因併發失智症、認知功能障礙、步態不穩、尿失禁、生活需專人全天照顧與定期追蹤。故有關看護墊、復健褲、紙尿褲、尿片、輪椅、洗澡便盆椅之使用應有必要。 二、編號7、13、15、16、17、19、22、25中之復健褲778元、28中之復健褲1310元、30中之復健褲728元、尿片139元、32中之復健褲778元、34中之尿片149元、36、37、38中之復健褲738元、尿片155元、39中之尿片155元、復健褲738元、42中之復健褲738元、尿片105元、46中之尿片155元、復健褲638元、50中之尿片155元、53中之尿片310元、57、60、61、65、84中之尿片310元、復健褲638元,應予准許,金額合計為23,879元。 三、其餘項目並無醫囑或醫療上之必要性,不應准許。 附表三:計程車資(新台幣) 編號 搭車日期 項目 金額 收據出處 備註 1 107年02月16日至20日 計程車資 10,00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49頁 未填開立日期 2 107年02月21日至25日 計程車資 10,00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49頁 未填開立日期 3 107年02月26日至03月02日 計程車資 10,00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49頁 未填開立日期 4 107年03月03日至07日 計程車資 10,00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49頁 未填開立日期 5 107年03月08日至12日 計程車資 10,00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1頁 未填開立日期 6 107年03月12日 計程車資 23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3頁 7 107年03月12日 台灣高鐵車資 1,4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63頁 上下站:台北到左營 8 107年03月13日 台灣高鐵車資 2,98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63頁 上下站:左營到台北 9 107年03月15日 計程車資 14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3頁 與附表一編號5相符 10 107年03月15日 計程車資 13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3頁 同上 11 107年03月22日 計程車資 15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3頁 與附表一編號6相符 12 107年03月27日 計程車資 160 本院卷(二)第315頁 與附表一編號7相符 13 107年03月29日 計程車資 12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3頁 14 107年03月30日 計程車資 37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3頁 與附表一編號8相符 15 107年03月30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5頁 同上 16 107年04月09日 計程車資 34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5頁 17 107年04月12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5頁 與附表一編號10相符 18 107年04月20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5頁 19 107年04月23日 計程車資 28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5頁 20 107年04月26日 計程車資 30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5頁 與附表一編號 12、13相符 21 107年04月27日 計程車資 2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7頁 22 107年04月30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7頁 23 107年05月08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二)第313頁 與附表一編號 16相符 24 107年05月29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7頁 與附表一編號17相符 25 107年05月29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二)第309頁 同上 26 107年05月29日 計程車資 335元 本院卷(二)第313頁 一日門診有三次坐計程車,分別為編號24、25、26。此次應予剔除。 27 107年06月13日 計程車資 350元 本院卷(二)第311頁 28 107年06月14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二)第309頁 29 107年06月14日 計程車資 325元 本院卷(二)第313頁 30 107年06月23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7頁 與附表一編號19、20相符 31 107年06月29日 計程車資 34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7頁 與附表一編號21相符 32 107年06月29日 計程車資 31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7頁 同上 33 107年07月13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9頁 34 107年07月09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9頁 與附表一編號22相符 35 107年07月09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9頁 同上 36 107年07月13日 計程車資 31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7頁 37 107年07月25日 計程車資 34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9頁 與附表一編號23相符 38 107年07月25日 計程車資 30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9頁 同上 39 107年07月27日 計程車資 33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9頁 與附表一編號24相符 40 107年07月27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59頁 同上 41 107年08月22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61頁 與附表一編號25相符 42 107年08月24日 計程車資 35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61頁 與附表一編號27相符 43 107年08月24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61頁 同上 44 107年09月06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61頁 45 107年09月25日 計程車資 315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61頁 與附表一編號29相符 46 107年09月25日 計程車資 360元 本院108交重附民1卷第61頁 同上 47 107年10月01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卷(二)第311頁 48 107年10月15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卷(二)第315頁 49 107年10月19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卷(二)第311頁 與附表一編號30相符 50 107年10月19日 計程車資 315元 本院卷(二)第313頁 同上 51 107年10月22日 計程車資 305元 本院卷(二)第311頁 與附表一編號31相符 52 107年10月22日 計程車資 335元 本院卷(二)第313頁 同上 53 107年11月09日 計程車資 325元 本院卷(二)第313頁 54 107年12月04日 計程車資 155元 本院卷(二)第311頁 與附表一編號33相符 55 107年12月04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卷(二)第313頁 同上 56 107年12月10日 計程車資 425元 本院卷(二)第311頁 與附表一編號34相符 57 107年12月10日 計程車資 435元 本院卷(二)第311頁 同上 58 107年12月10日 計程車資 425元 本院卷(二)第315頁 一日門診有三次坐計程車,分別為編號56、57、58。此次應予剔除。 59 107年12月24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卷(二)第313頁 與附表一編號35相符 60 107年12月24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二)第313頁 同上 61 108年01月03日 計程車資 80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與附表一編號36、37相符 62 108年01月07日 計程車資 270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與附表一編號38相符 63 108年03月01日 計程車資 365元 本院卷(二)第309頁 與附表一編號49相符 64 108年03月01日 計程車資 345元 本院卷(二)第315頁 同上 65 108年03月05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與附表一編號50相符 66 108年03月25日 計程車資 340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67 108年05月25日 計程車資 195元 本院卷(二)第315頁 與附表一編號55相符 68 108年05月25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同上 69 108年05月27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卷(二)第315頁 70 108年05月30日 計程車資 260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與附表一編號56相符 71 108年06月06日 計程車資 285元 本院卷(二)第315頁 72 108年07月25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73 108年08月22日 計程車資 285元 本院卷(二)第315頁 74 109年05月13日 計程車資 90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75 109年09月08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信用卡收據,非計程車收據證明 76 109年09月08日 計程車資 325元 本院卷(二)第321頁 77 109年10月07日 計程車資 300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78 109年10月07日 計程車資 300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79 109年10月13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80 109年10月13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81 109年10月13日 計程車資 375元 本院卷(二)第321頁 82 109年10月22日 計程車資 300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83 109年10月23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84 109年10月27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85 109年10月27日 計程車資 340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86 109年10月29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87 109年10月29日 計程車資 315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88 109年11月03日 計程車資 265元 本院卷(二)第317頁 89 109年11月03日 計程車資 355元 本院卷(二)第321頁 90 109年11月18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與附表一編號68相符 91 109年11月18日 計程車資 315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同上 92 109年12月22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93 109年12月24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19頁 時間重疊 上下車時間: 12:59-13:18 94 109年12月24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卷(二)第321頁 時間重疊 上下車時間: 12:35-13:01 95 110年01月19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23頁 與附表一編號71相符 96 110年01月19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二)第331頁 同上 97 110年01月20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卷(二)第321頁 與附表一編號72相符 98 110年01月20日 計程車資 275元 本院卷(二)第321頁 同上 99 110年01月26日 計程車資 260元 本院卷(二)第321頁 與附表一編號73相符 100 110年01月26日 計程車資 305元 本院卷(二)第331頁 同上 101 110年02月25日 計程車資 270元 本院卷(二)第323頁 102 110年03月30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31頁 與附表一編號74、75相符 103 110年03月30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31頁 同上 104 110年07月20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27頁 與附表一編號77相符 105 110年08月17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21頁 與附表一編號79相符 106 110年08月17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二)第323頁 同上 107 110年08月20日 計程車資 115元 本院卷(二)第323頁 108 110年09月22日 計程車資 350元 本院卷(二)第321頁 主張去台北長庚失智評估(去) 109 110年09月22日 計程車資 255元 本院卷(二)第321頁 主張去台北長庚失智評估(回) 110 110年10月01日 計程車資 285元 本院卷(二)第323頁 111 111年02月22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卷(二)第327頁 與附表一編號82相符 112 111年02月22日 計程車資 265元 本院卷(二)第327頁 同上 113 111年02月24日 計程車資 265元 本院卷(二)第309頁 與附表一編號83相符 114 111年02月24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二)第323頁 同上 115 111年03月01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二)第323頁 與附表一編號85相符 116 111年03月02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117 111年03月02日 計程車資 270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118 111年03月08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卷(二)第309頁 與附表一編號87相符 119 111年03月08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卷(二)第327頁 同上 120 111年03月08日 計程車資 120元 本院卷(二)第327頁 一日門診有三次坐計程車,分別為編號118、119、120。此次應予剔除。 121 111年03月15日 計程車資 285元 本院卷(二)第323頁 122 111年03月15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二)第327頁 123 111年03月22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卷(二)第309頁 與附表一編號89相符 124 111年03月22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同上 125 111年03月29日 計程車資 325元 本院卷(二)第327頁 與附表一編號90相符 126 111年03月29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同上 127 111年04月06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與附表一編號91相符 128 111年04月06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同上 129 111年04月12日 計程車資 285元 本院卷(二)第327頁 130 111年04月12日 計程車資 270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131 111年04月26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卷(二)第309頁 與附表一編號93相符 132 111年04月26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25頁 同上 133 111年04月27日 計程車資 260元 本院卷(二)第325頁 134 111年04月27日 計程車資 275元 本院卷(二)第325頁 135 111年04月28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09頁 136 111年04月28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二)第309頁 137 111年04月29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23頁 138 111年04月29日 計程車資 435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139 111年05月02日 計程車資 520元 本院卷(二)第325頁 140 111年05月02日 計程車資 530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141 111年05月04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卷(二)第325頁 142 111年05月04日 計程車資 270元 本院卷(二)第325頁 143 111年05月10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卷(二)第309頁 144 111年05月10日 計程車資 275元 本院卷(二)第327頁 145 111年05月12日 計程車資 300元 本院卷(二)第325頁 146 111年05月12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二)第329頁 147 111年05月24日 計程車資 295元 本院卷(二)第327頁 與附表一編號101相符 148 111年06月09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二)第325頁 149 111年06月09日 計程車資 315元 本院卷(二)第325頁 150 111年08月02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卷(三)第133頁 151 111年08月02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三)第133頁 152 111年11月03日 計程車資 310元 本院卷(三)第135頁 與附表一編號104相符 153 111年11月03日 計程車資 300元 本院卷(三)第135頁 同上 154 111年11月04日 計程車資 305元 本院卷(三)第135頁 與附表一編號105相符 155 111年11月04日 計程車資 285元 本院卷(三)第135頁 同上 156 111年11月09日 計程車資 375元 本院卷(三)第137頁 與附表一編號106相符 157 111年11月09日 計程車資 325元 本院卷(三)第137頁 同上 158 111年11月21日 計程車資 275元 本院卷(三)第139頁 與附表一編號107相符 159 111年11月21日 計程車資 285元 本院卷(三)第139頁 同上 160 111年11月23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卷(三)第141頁 與附表一編號108相符 161 111年11月23日 計程車資 325元 本院卷(三)第141頁 同上 162 111年12月12日 計程車資 305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163 111年12月12日 計程車資 270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164 111年12月14日 計程車資 345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與附表一編號110相符 165 111年12月14日 計程車資 305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同上 166 111年12月19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與附表一編號111相符 167 111年12月19日 計程車資 280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同上 168 112年01月04日 計程車資 370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與附表一編號112相符 169 112年01月04日 計程車資 320元 本院卷(三)第143頁 同上 170 112年03月08日 計程車資 365元 本院卷(三)第195頁 與附表一編號113、114相符 171 112年03月08日 計程車資 290元 本院卷(三)第195頁 同上 172 112年03月17日 計程車資 330元 本院卷(三)第195頁 173 112年03月17日 計程車資 315元 本院卷(三)第195頁 結論: 一、編號9、10、11、12、14、15、17、20、23、24、25、30、31、32、34、35、37、38、39、40、41、42、43、45、46、49、50、51、52、54、55、56、57、59、60、61、62、63、64、65、67、68、70、90、91、95、96、97、98、99、100、102、103、104、105、106、111、112、113、114、115、118、119、123、124、125、126、127、128、131、132、147、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4、165、166、167、168、169、170、171之乘車日期與附表一之就醫門診日期及就診科別與本件傷勢均相符,應予准許。金額合計為:27,045元。 二、其餘乘車日期無門診或就診科別與本件傷勢不符或有一日門診三次坐車之情形或係原告之家人所乘坐,難認屬原告本人所增加之生活支出,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