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5號
- 原告
- 洪建發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余明致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懋
- 被告
- 三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調解室進行調解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字第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調解室進行調解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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