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江俊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 上訴人 江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5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萬零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