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沈登法、沈蒼元、沈陳阿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登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蒼元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陳阿碧 沈美智 沈美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明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譯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簡字第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6萬元(計算式:11,86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 300,000元+300,000元=13,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 萬0,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