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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毛崑山

上訴人
即原告
沈登法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蒼元
上訴人
即原告
沈陳阿碧
即原告
沈美智
即原告
沈美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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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錫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譯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簡字第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06萬元(計算式:11,86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

300,000元+300,000元=13,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

萬0,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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