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登法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沈蒼元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陳阿碧
- 即原告
- 沈美智
- 即原告
- 沈美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明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錫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譯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簡字第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06萬元(計算式:11,86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
300,000元+300,000元=13,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
萬0,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