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沈宗桂
- 原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謝宗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1號原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謝宗憲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景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7 月5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10 年6 月5 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暨將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是否有因系爭交通事故而領取保險理賠金?若有,金額為何? ㈡、系爭車輛是否已報廢?若已報廢,報廢金額為何?若未報廢,殘值為何? ㈢、原告是否因系爭交通事故而逐月自被告薪資扣減賠償金額?若有,已扣減之金額為何? ㈣、甲證12所列之系爭車輛輪胎溝深資料與甲證14檢測照片畫面不符合之原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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