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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紫能張惠閔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03號

上訴人
品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 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
    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
    ,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
    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
    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
    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
    (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
    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
    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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